新加坡:撞伤动物不顾而去可判囚

撰文: 黄雅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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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明车辆撞倒猪牛等动物必须停车报案的《道路交通条例》,源自70年代英国,不过英国早于80年代已修例,函盖猫狗等动物;新加坡亦视不顾而去为刑事罪行,台湾更加把撞毙动物列为违法,两地违者同可被判囚一年。

凡因有车辆在道路上而有意外发生,以致动物受到损害则该车辆的司机必须停车。任何人违反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12个月。(在本条内,动物 (animal) 指任何马、牛、驴、骡、绵羊、猪或山羊。 )
香港《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条
香港现行的《道路交通条例》,完全没有保障狗只的安危。(吴钟坤摄)

律师文浩正: 条例原针对农业社会

 

律师文浩正解释,《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条参照1972年的英国旧例,该7种动物为农场常见动物,一旦被撞伤或辗毙,可保障持有者商讨赔偿,“1972年的条例是针对农业社会,当时比较少人养猫狗,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现时香港的情况都应该列入法例中,猫、狗和猴子都要加入。”

 

文浩正续指,英国在1988年已经修改有关法例,将“狗”加入到列表动物当中,惟香港仍停留在1972年的准则,故此香港更应改例。

新加坡: 不顾而去监禁一年

 

新加坡《道路安全法》和英国《道路安全法1988》相若,同样将狗列入撞倒需要报警的动物之列,一旦证明不顾而去就会被定罪。

 

新加坡方面,如在车祸发生后,肇事司机没有对被撞动物施予援助,可罚款坡币3000元(约1.65万港元)或监禁12个月;重犯则罚款坡币5000元(约2.75万港元)或监禁两年。

 

英国方面,则列明司机需在撞到动物后停车,并向动物的主人提供姓名及地址,彼此商讨赔偿,若找不到主人就要在24小时内报警,如肇事不顾而去即属违法。

台湾、新加坡、英国和纽约都有条例保护狗只在马路的安全,唯独香港仍停留在1972年的水平。(吴钟坤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