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认参与未经批准集会 称为公民抗命违法 被加监4月

撰文: 吕乐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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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前年10月颁布《禁蒙面法》,翌日即有大批示威者上街游行表达不满,其中前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和社民连古思尧被指参与未经批准集结,黄另被控使用蒙面物品。黄早前承认所有控罪,古则不认罪,但经审讯后,今(13日)在东区法院亦被裁定罪成。黄之锋求情称当日示威规模小,他亦只是在接受访问时才戴上口罩,强调是基于公民抗命原则才作违法行为。黄最终被加监4月,而古思尧则被判入狱5个月。

裁判官邓少雄判刑时指,黄之锋在本案中接受媒体访问,属于标志性人物;古思尧则负责持直幡前行,并在游行过后收走直幡,属于带领性人物;惟邓官亦指,本案案情较众志黄之锋、周庭和林朗彦等于2019年6.21 包围警总一案为轻,本案没有出现暴力场面,亦没有损坏公物的情况。邓官又指,在周庭案中,涉案被告有主动参与和积极协助其他示威者的行为,较本案中黄、古二人的角色重,而本案的游行只历时约3小时,亦远较周庭案中的示威短,参与人数亦不及周庭案。

黄之锋加监4月 古思尧囚5月

最终邓官将未经批准集结罪量刑起点定为6个月监禁,黄因认罪可获扣减三分之一刑期,最终被判监禁4个月;古则因没有争议控方案情,获法庭酌情扣减一个月刑期,最终被判监禁5个月。就黄使用蒙面物品一罪,邓官判处黄10天监禁,与上述4个月刑期同期执行。

古思尧称会屡败屡战

古思尧在判刑后,再次向法庭陈词称:“坐监系我生命一部份,我屡败屡战,继续抗争,坐监会越坐越聪明。”他在被押入监房前高呼“民主万岁,人权万岁!”;黄之锋则向旁听席称:“辛苦晒大家”。

被告黄之锋(24岁)及古思尧(74岁)同被控于2019年10月5日,连同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在无合理辩解下,明知而参与一个未经批准集结;黄之锋另被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辨识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个挂耳式口罩。

古承认违法只是选择不认罪

裁判官邓少雄宣判时指,古思尧选择自辩,在庭上承认曾参与公众游行,亦没有挑战控方案情。古在审讯中亦在控方呈堂的示威现场片段中认出自己,而从片中可见古当时手持印有“愿荣光归香港”的黄色大直幡。邓官总结古的立场指,古承认曾作出违法行为,只是选择不认罪,故在此基础下裁定古罪名成立。

黄为公民抗命才蒙面

黄之锋代表律师求情时指,黄并非当日游行的组织者,当日的游行规模较小,只有数百至一千人参加,现场没有暴力事件发生,亦没有人受伤,加上黄之锋在现场其实一直都没有带上口罩,直至接受访问时才带上,可见他并非是为了掩藏身份,只是基于公民抗命原则才违反《禁蒙面法》。

古患肠癌第四期

古思尧自行陈词则指,自己患有第四期直肠癌,准备在玛嘉烈医院接受第三期手术;古又指,他参与社运30余年,历经10次监禁,即使于本案再被监禁亦不会是最后一次,指未来有机会故意违反《国安法》,明言法庭不需可怜或同情他,也不需对他仁慈。

案件编号:ESCC 209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