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患癌男认暴动罪判监3年 官称须阻吓暴力行为

撰文: 陈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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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初二旺角骚乱,有示威者在豉油街和花园街交界马路聚集,堵路纵火和投掷杂物。一名患癌无业男于事隔4年后被控参与暴动,他早前认罪,指自己受现场气氛和酒精影响,承认曾两度向警方投掷砖头。区域法院暂委法官今(8日)于西九龙法院判刑指,被告案发时与现场人士一同集结、和警方对峙是支持和认同他们,角色属主动。法官又指暴动是十分严重的罪行,判刑必须阻吓暴力行为,最终判他监禁3年。

被告陈俊乐(29岁,无业),被控一项暴动罪,指他于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连同谭百熙及其他人参与暴动。

区域法院暂委法官王诗丽判刑时引用案例,以及提及就同一事件被控暴动的谭百熙判监36个月,指暴动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毫无疑问是十分严重的罪行,必须阻吓暴力行为,特别是针对执法者的。她指,判处一名良好背景的人士监禁对其家庭和社会都是一个悲剧,但须打击漠视法纪的行为。

法官指告在案中的角色属主动

王官指,当时许多示威者向警方掷物,有火种在一辆的士下燃烧,幸好的士没有爆炸。她认为示威者知道他们违法,故戴上口罩以逃避法律责任。案发时24岁的被告已是成年人,知道其所作所为,虽然无证据显示他和着火的士有关,但他与现场人士一同集结、和警方对峙是支持和认同他们。而被告身后的的士燃烧,情况混乱,王官认为他角色是主动的。

王官考虑到受袭人数和暴动规模等,以监禁4年6个月为量刑起点,因认罪扣减三分一刑期,判被告入狱3年。至于辩方求情时称其患淋巴癌,她指控方已向惩教署索取指示,被告可向医生求诊和获得药物。她又说,辩方早前表示本案延误起诉被告并非控方所致,而是让被告做手术治疗,因其认同不是过分延误,没有减刑空间。

案件编号:DCCC 6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