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3男暴动纵火等囚27至36月 官斥手法逻辑与独裁者无异

撰文: 吕乐谦
出版:更新:

2016年大年初二旺角冲突中,3名男子因涉嫌参与暴动、纵火及刑事毁坏等被警方起诉,其中两人认罪,一人经审讯后裁定罪成。三人今(23日)被押回区院判刑,法官练锦鸿指三名被告虽然口中指支持民主,但其手法、逻辑与独裁者没有分别,又指被告破坏社会互信和安宁,需要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以向滋事者当头棒喝,最终判处首次两名被告各36个月监禁,第三被告27个月监禁。

3名被告:谭百熙(21岁,酒保),陈舜尧(30岁,游泳教练)及王国斌(22岁,学生),谭承认1项暴动罪及1项刑事毁坏罪,指他于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参与暴动,在山东街76号门外连同他人损毁政府的一块标志杆;陈否认1项纵火罪,指他在同日焚毁中国香港体操总会的一块横额,陈经审讯后被定罪成:王则承认2项刑事毁坏罪,指他在同日同地损毁属于香港政府的行人路和标志杆。

年轻非任意妄为的借口

练官判刑时直言三名被告的行为涉及以暴力威逼他人,指被告们口中指支持民主,但其手法、逻辑与一般独裁者没有分别。练官又指,虽然案发时被告年纪尚轻,但年轻并非任意妄为的借口,又指即使被告目的高尚,但他们破坏的不是价值不高的死物,而是整个社会的互信和安宁。练官又特别指出次被告的行为恶劣,指他犯案时虽然年纪尚轻,但行为与成年罪犯相约,直言虽然不会称各名被告为暴徒,但认为其行为亦接近暴动。

法庭需对滋事者当头棒喝

练官最终指,被告干犯涉及暴力的罪行,需要负上责任,法庭需要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以向滋事者当头棒喝,以阻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因而判处首次两名被告各36个月监禁,第三被告27个月监禁。

案件编号:DCCC 20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