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钉契”叹慢板挨批 下手业主无辜负拆僭建责任

撰文: 谭贵鸿
出版:更新:

申诉专员公署近月调查两宗有关楼宇僭建物的投诉,发现屋宇署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果断就清拆命令作进一步执法行动,以及未有就清拆命令“钉契”(即就僭建物向业主发出清拆命令,并将命令送交土地注册处注册)。其中一宗个案,屋宇署在2009年发出清拆令,惟事隔6年都未有“钉契”,连累新业主要负上拆除僭建物的责任。

申诉专员公署今日就屋宇署执行清拆命令的两宗投诉发表报告。图为申诉专员刘燕卿。(江智骞摄)

公署近月调查的其中一宗投诉个案,指屋宇署在2011年5月发现一幢大厦平台上有僭建物,翌年2012年6月发出清拆令,要求涉事业主要在60日内清拆平台僭建物,但业主之后一直没有遵从。

拖7年始拆僭建物

屋宇署在2013年初,即发出命令的6个多月后,才向业主发出警告信,业主后来表示,由于僭建物内居住的5个租客有经济困难,无法短期内迁出,因此要求延期清拆。屋宇署后来按“强制验楼计划”发出验楼通知,要求法团在指定时间内修葺大厦。同年9月,屋宇署将个案转介社工,以协助租客迁出。最终,屋宇署两度检控该名业主,他被法庭罚款后,直至2016年7月,僭建物始被拆除。

公署批评,屋宇署迟迟不向业主发警告信,同时延误取缔僭建物的时间,情况严重,虽然有向法团发出验楼通知,但又不积极执行清拆令,使法团担心无法顺利遵办验楼通知。公署又批评,社工提交的工作报告,无提及曾否家访租客,在协助业主期间,亦只曾不断联络业主,偏离工作目标。

香港不少旧楼都存在失修问题,市建局的新策略有助改善。(资料图片)

至于另一宗投诉个案,指屋宇署2009年向一个单位发出清拆令,但在发出后的6年,都没有“钉契”。至2015年,一名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涉事单位。不过,直至物业交易后,屋宇署才向该名新业主发出新的清拆令,要求她拆除僭建物,屋宇署其后就新的清拆令“钉契”。事件最终连累新业主要负上拆除僭建物的责任,公署批评屋宇署没有就6年前的清拆令“钉契”,极不妥善。

屋宇署辩称,2011年前的旧指引订明,发出清拆命令后,无须即时“钉契”,因按过往经验,多数业主均会在期限前遵办命令,做法亦可节省“钉契”费用;另外业主亦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4条就清拆令上诉,故处理上诉期间,署方不得强制执行清拆令。而2015年署方采纳了新政策,须尽快进行“钉契”,故于今年6月进行“钉契”。

刘燕卿:屋宇署“严重双重不当”

但申诉专员刘燕卿认为,屋宇署是曲解上诉法例,加上自订延后“钉契”的指引,违反“钉契”原意,使准买家失却知情权,是“严重双重不当”。公署又指,屋宇署网页虽然有提示公众可以查册或向署方查询,但其实不足以保障准买家利益,因为准买家必须同时向屋宇署查询才会稳妥。刘燕卿透露,至今仍有6万多宗没有遵从清拆命令的个案,但当中多少未进行“钉契”,公署就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