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谭得志涉煽动案 指涉国安范畴不应在区院审 官押后裁决

撰文: 吕乐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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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谭得志早前被控发表煽动文字等14项控罪,案件将于5月在区域法院开审,辩方却质疑案件不应在区域法院审理,今(31日)申请中止聆讯。代表谭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直指控方用以控告谭的条文,应在原讼法庭审理,控方却坚持本案可留在区院审讯。法官陈广池把案押后至4月9日就这申请作裁决。

谭需继续还柙。谭被押送回监房时,支持者向他大叫支持语句,又问他狱中膳食如何。谭则回应说狱中的粟米肉粒饭加条肠好难食,引起支持者中一片笑声。

谭涉3案共14罪

谭得志共涉三案,第一案指他于去年5月24日在铜锣湾派发防疫物资,被指举行或召集未经批准公众集会、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拒绝遵从或故意忽略遵从获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和发表煽动文字等 4 罪。

第二案则指谭在去年3 月至 7 月的多次街站展示“五大诉求 缺一不可”、黑警死全家”、等文字及口号,被控 5 项发表煽动文字罪、1项在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罪及1 项串谋发表煽动文字罪共 7 罪。

第三案指谭于去年1 月 17 日在大埔海滨公园露天剧场呼吁在场人士参加未经批准集结,控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罪及发表煽动文字罪;及在 1 月 19 日在铜锣湾崇光百货外带领人群向警员发表辱骂言论,扰乱秩序,控在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共 3 罪。

谭得志去年数次在摆街站时被捕。(详看下图)

提3项挑战包括区院无司法管辖权

谭的律师今提出三项挑战,包括区域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审理本案、控方滥用监控程序以,及要求控方提供进一步的控罪详情。法官陈广池审讯时,表示应先处理有关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如果他无权处理本案,其余两项挑战亦不用处理。

控方坚称不涉可公诉罪行

代表谭得志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陈词称,根据《裁判官条例》第88条,以及附表2第3部,谭被控的发表煽动文字罪,只能由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故区域法院无权处理有关申请。代表控方的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则反驳称,该条例仅适用于可公诉罪行,但控告谭的发表煽动文字罪,并没有“可公诉罪行”字眼,只属于简易程序罪行,认为辩方说法不成立。

辩方指煽动涉国安范畴

惟戴启思表示,根据终审法院就黎智英案的裁决,煽动罪属于国安范畴罪行,而根据《国安法》第41条,凡涉及国家安全的罪行,都必然循公诉程序进行。因此,谭现被控的“煽动他人作出文字罪”必然涉及国家安全,属于可公诉罪行,《裁判官条例》第88条也因此适用,坚持应交由原讼庭审讯;周天行即表示,《国安法》没有改动香港刑事程序中,有关简易罪行和可公诉罪行的分别,在处理本案的争议中不应理会《国安法》的条文。

质疑控方滥用检控程序

双方亦略有就滥用司法程序一词有争议,戴启思指,谭被控3案共14条控罪,其中一案中没有任何可公诉罪行,原本应留在裁判法院审理,惟律政司为将案件一拼移交区院,强加一项“串谋发表煽动文字罪”在谭头上,令此案也被移至区院审理,属于滥用检控程序。周天行则表示,律政司选择控罪时只按事实做判断,当中不包含玩弄法律程序(play tricks)的成份。

提国安法遭陈官打断

戴启思又提到,《国安法》并非在香港草拟一事;陈官即打断其陈词,要求戴聚焦法律层面;戴即指,他只是做作出事实陈述,陈官再打断称,认为此言属政治陈述,又指尊重戴是行业翘楚、资深大律师、前大律师公会主席,希望他遵守规则。

案件编号:DCCC927、928、93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