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帮青年杀“郭靖”谋杀罪成 引英新案例上诉被终院驳回
绰号“郭靖”的18岁黑帮青年,五年前遭同门斩杀兼被用车辗过,伤重死亡,事后才赶到现场帮手的其中一名青年,在“伙同犯罪”的法律原则,被裁定谋杀罪成,依刑判处终身监禁。惟今年二月,英国最高法院在《R v Jogee》案中,却认为“伙同犯罪”的法律原则应予以废除,在“郭”案中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因而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希望法院能接纳英国的案例判判他得直,惟终院五名法官一致认为本地法院不会采纳该英国裁决,驳回有关申请。
上诉人陈锦成是三合会帮会成员,他于2011年10 月5日,和帮会的其他成员接到命令,要去找寻和“斩”敌对帮派的成员。他们带备武器,分乘两辆车出发搜寻敌对目标。其中一辆车找到受害人郭衍靖(绰号“郭靖”),上诉人所乘车稍后才赶往现场帮手。上诉人到达时,郭已被四至五人用刀袭击和遭汽车辗过而躺在地上,郭在该次袭击中死亡。
上诉人在受害人遇袭中途才到场
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在死者受袭期间在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曾作出任何导致郭受伤或死亡的动作,但控方指上诉人明显有在现场参与,亦鼓励了事件的发生,故在法庭沿用多年的“伙同犯罪”的原则作出起诉。上诉人经审讯被裁定罪成,上诉亦遭驳回。
英新案例认为“伙同犯罪”的原则应被废除
可是今年2月英国最高法院在“R v. Jogee案”中裁决,指法院一直错误诠释1985年香港案例“陈兆荣案”,并认为刑事法中“伙同犯罪”的法律应被废除,又指若案件涉及同犯人士,在考虑其刑责时,应用另一套涉及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该另一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则。
不过香港终审法院不认同Jogee案的裁决,并指若参与伙同犯罪的人,预见可能会干犯更严重的罪名,例如谋杀,但仍继续参与,该名人士应被视为同犯,并须接受严重惩处和被判须负法律责任。
终院:“伙同犯罪”原则被废 处理多人犯罪案会有问题
判词又指,若废除“伙同犯罪”这法律原则,会在刑事同谋关系上的法律,留下严重的空白,在处理多人犯罪的案件时,会出现问题,而且Jogee案所引入的概念和应用上均有问题, 因此终审法院认为本地法院不应采纳Jogee案的裁决,而在陈兆荣案所阐述的伙同犯罪原则,应继续适用于香港。
案件编号:FACC 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