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环署牌照加国安条件 署长反驳陈文敏:冒犯行为针对与牌照相关
食环署早前向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新签发及续期牌照施加国家安全条件,持牌人及其董事、雇员等“关连人士”不得作出“冒犯行为”,否则可被钉牌。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今日(18日)在《明报》撰文,质疑食环署在牌照施加与国安有关的牌照条件。
食环署署长吴文杰随即去函《明报》,表示欲“指出事实,以正视听”。他称食环署有权加入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条件,没有逾越食环署的法定权力,虽然牌照条件要求持牌人及其董事、雇员等“关连人士”不得作出“冒犯行为”,但“冒犯行为”指明只针对与牌照相关的行为和活动,所以持牌人无须担心关连人士的私人行为会影响其牌照。
吴文杰在信中提到,食环署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向所有按该条例新签发及续期的牌照及许可证施加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牌照条件,有关举措是为了防范和制止不利国家安全的行为,是履行食环署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
吴文杰表示,就牌照条件提述的“冒犯行为”,牌照条件已给予定义,即指以任何方式与牌照相关而(i)构成或导致发生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罪行;(ii)按政府的合理意见,可能构成或导致发生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iii)按政府的合理意见,在其他情况下是不利于国家安全或香港的公众利益的行为或活动。
他指虽然牌照条件要求持牌人及其董事、雇员等“关连人士”不得作出“冒犯行为”,但“冒犯行为”指明只针对与牌照相关的行为和活动,所以持牌人无须担心关连人士的私人行为会影响其牌照。
吴文杰:任何人执行职能时须将国家安全视为最重要因素
吴文杰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3)条明确规定,凡特区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职能,该职能须理解为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任何人在执行职能时,须将国家安全视为最重要的因素,并据此给予适当考虑。因此食环署在按法例签发牌照或许可证时,有权加入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条件,以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没有逾越食环署的法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