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屋|利安邨租户被揭隐瞒拥6幅新界土地业权 判监2个月缓刑
撰文: 谭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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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4名公屋居民及申请人瞒报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土地或内地房产,被法庭定罪,判监禁两星期至两个月,获准缓刑,另罚款5,000元至3万元。
其中,马鞍山利安邨一名居民隐瞒持有6幅新界北区土地的部份业权,另一名大围隆亨邨居民则瞒报联名持有一个屯门的住宅,两人均收到迁出通知书,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个单位。另两名公屋申请人则分别隐瞒拥有一个红磡的住宅物业,以及一个广东省物业,申请已被取消。
利安邨居民拥6幅新界土地部份业权 刑罚最重
房委会公布,马鞍山利安邨一个公屋居民拥有6幅新界北区土地的部份业权,但2024年填写房委会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没有申报。该居民违反《房屋条例》,裁判官考虑到案情的严重性,被当事人监禁两个月,缓刑两年,罚款3万元,是4宗个案中刑罚最重。
隆亨邨居民漏报屯门住宅 两人均须交回单位
另一名大围隆亨邨的公屋户,2024年申报时隐瞒他有一个联名持有的屯门住宅。该居民被被判监两星期,缓刑一年,罚款1.5万元。
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个公屋单位,亦已向另一租户发出迁出通知书。
2公屋申请人分别瞒报拥红磡单位及广东省物业 判监缓刑兼罚款
另有一人在2017年申请公屋,于2021年向房屋署递交申请者声明时,申报她由填写公屋申请表当日起直至递交申请者声明当日,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经调查后揭发,她在上述时段拥有一个红磡的住宅物业,并不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
另一名公屋申请人2016年申请,2021年声明没有拥有房产,惟她在申请至声明时段内拥有广东省物业,同样不符申请资格。
两名申请人作出虚假陈述,违反《房屋条例》,被判监两星期,缓刑两年,分别罚款8,000元及5,000元,其公屋申请已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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