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政府只接受“一夫一妻”婚姻定义涉歧视 入境主任求法庭覆核
高级入境事务主任前年与同性男友在新西兰注册结婚,回港后向公务员事务局更新其婚姻状况遭拒,去年再用配偶身份向税务局报税,惟税务局及公务员事务局均指其同性婚姻,不符合法例中定明的“一夫一妻”的异性婚姻。高级入境主任认为两局的决定有歧视之嫌,要求司法覆核有关决定,案件今(15日)在高等法院聆讯。
申请人梁俊光(译音)由资深大律师祁志代表,祁志陈词时指,税务局及公务员事务局因为梁的同性婚姻,配偶不是异性,从而拒绝向他提供已婚公务员及其配偶的福利及津贴。祁志批评此举明显构成歧视。
祁志又指,同性婚姻应与异性婚姻享有相同的福利,否则便是歧视同性婚姻,而申请人是名同性恋者,根本没有可能与异性结婚,故现行的措施,剥削了他应有的福利。若该措施涉歧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有权修定及作诠释。
聆讯下午继续。
政府只接受一夫一妻的缔结
申请人在入禀文件透露,他2002年加入入境处,任职入境事务主任,翌年晋升为高级入境事务主任。他自中学时已发现自己有同性恋倾向,2005年与外籍的Scott Paul Adams认识。两人于2012年拍拖,相爱两年后于2014年4月18日在新西兰举行私人婚礼,并于4月30日正式取得结婚证书。
梁在婚前曾按《公务员事务规例》去信公务员事务局表示即将结婚,申请更改婚姻状况,返港后收到局方回复,指他和配偶在新西兰的结婚不符《婚姻条例》的定义,局方指条例下婚姻仅解释为一夫一妻的缔结,故拒绝承认他与同性伴侣的婚姻。申请人多次与公务员事务局交涉,但局方只是重申立场。
申请人同性配偶无法享有公务员家属福利亦未能以配偶身份评税
申请人之后再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政府性别歧视。然而平机会指性倾向歧视非现存法律管辖范围,个案亦不属性别歧视,故不予受理。
申请人指公务员事务局的决定,令他及其配偶无法享有身为已婚公务员及其配偶的福利及津贴,即他不能将其配偶列为紧急联络人,其配偶亦不能享用医疗及牙科保健等福利。
案件编号:HCAL2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