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熙理大案非法集结罪不成立 律政司上诉失败 维持罪脱
民主党主席罗健熙在2019年11月警方围堵理工大学期间,于尖东科学馆外与多名来声援的示威者一同被捕,罗经审讯后被裁定非法集结罪不成立。律政司提出上诉,指无论罗是否有政治计算,他曾身处示威现场约40分钟,不理劝喻离开,凭强而有力的环境证供,已足以裁定他罪成。而同案被告邓卓儒被裁定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亦有就定罪提上诉。上诉庭法官早前听取陈词后,今(21日)下判辞,驳回律政司对罗的上诉,维持罗的无罪裁定;上诉庭另驳回邓卓儒就定罪提出的上诉。
罗称对上诉结果无特别开心
罗健熙庭外指,对上诉结果无特别开心。被问及是否担心律政司会再提上诉时,罗回应称:“都无得担心。”他指律政司有权提上诉。事件至今已数年,他自觉“有啲辛苦”,因不知道诉讼结果,难以就生活作出规划。
罗健熙原被控于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学馆广场一带,连同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参与非法集结,他在区域法院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罗在现场逗留40分钟
律政司早前陈词指,无论罗到场是否有政治计算,他曾身处示威现场约40分钟,不理劝喻离开,法庭凭强而有力的环境证供已足以裁定他罪成。罗一方则称,罗到场可能是出于政治动机,控方未能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
争议非法集结毋须证明参与意图
律政司又指终审法院就卢建民案的裁定,非法集结毋须要证明参与意图以外的共同目的,控方只须证明被告知悉集结中的“订明行为”,而仍然意图参与有关的集结。惟原审的裁决显示,原审法官仍然以为非法集结须证明额外的共同目的,如他在裁决理由提及聚集人群的目的,是抗拒警方执法。
原审官不能确定罗意图鼓励集结
上诉庭法官认为原审法官未真正掌握相关的案例,仍然以为额外的共同目的是非法集结罪的构成元素。惟上诉庭法官亦指,原审法官裁定罗无罪,是因为不肯定他意图参与作出订明行为,或该额外的共同目的。原审法官认为,罗必然知道,他置身现场会有鼓励和号召的效果,他甚至可能乐见示威者和其他人有这个误会,但原审法官始终不能肯定他是意图鼓励及号召非法集会。
罗当时没有示威装备亦无对抗警察
上诉庭法官指,原审法宫裁定罗无罪,并非因他对法律的误解所致。同时,原审法官认为罗是政治人物,有可能利用群众观感博取更多政治本钱,他没有一般示威的装备,亦没有正面对抗警察。上诉庭法官认为,原审法官的结论,虽然不一定会是其他法官的结论,但也绝非有悖常理,因此驳回律政司的上诉。
此外,同案被告、记者邓卓儒涉藏有镭射笔及万用钳,被裁定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遭判囚15个月,邓亦有就定罪提上诉,但其上诉被驳回。
邓称案发时在执行记者职务
至于邓卓儒就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提出上诉,其代表律师早前陈词指,邓当时是以记者的身份,执行记者的职务。邓案发时花了逾1小时拍摄现场,他被截停时,并非身处非法集结的核心范围,而非法集结已经结束。邓的代表律师又指,邓被捕时不是手握镭射笔,万用钳也只是收起来的。原审法官无法推论邓有控罪所需的意图。
原审官有权就邓的意图作推论
上诉庭法官刖引述原审法官所指,邓被捕时是早上,他独自一人,根本没有理由把镭射笔带到现场,并放在伸手可及的裤袋内。至于万用钳,它藏著各种小利器,可以伤人,原审法官亦拒接纳邓供称,万用钳是用作调校工具说法。上诉庭法官指,原审法官有权推论邓意图把它当作武器给自己或别人使用。邓一边工作,一边伺机加入或协助他人对抗警察,实非没有可能。因此驳回邓的定罪上诉。
案件编号:CACC177、21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