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or入禀指港公司用相似名冒充 入禀求禁用DIOR或迪奥作公司名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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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香水及化妆品品牌Christian Dior,上周五(1日)入禀高等法院控告一间香港公司,指对方采用相似或相同名字,尝试进行冒充,令公众误以为两间公司的生意及产品有关,因此要求法庭禁止该香港公司再使用有关“DIOR”及“迪奥”的名字,以及修改公司名。

原告为Parfums Christian Dior,被告为France Dior Group (China) Share Limited法国迪奥集团(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在入禀状指,其公司在法国创办,是其中一间全球最大的化妆品及香水品牌,而原告亦以“Dior”在港注册了商标,亦在国内以“迪奥”为商标营运。

但被告却采用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名字,尝试冒充原告,亦令公众误以为被告的生意及产品与原告有关,被告行为令原告遭受损失。因此,原告向法庭申请禁制令,不准被告再使用“DIOR”及“迪奥”作为名字,亦要被告修改公司名称,以及交出所有印有被告公司中英文名的名片等。

案件编号:HCIP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