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务员遭截查将警推跌 官指被告拒听指示导致本案 裁罪成需还柙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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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示威者于前年《禁蒙面法》实施首日,在元朗聚集。一名男店务员在当晚被一名总督察截查时,涉推跌对方。而另一名警员制服店务员时,疑遭握下体。店务员早前否认抗拒警务人员罪受审,今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若被告配合警员的截查,而未有证据他干犯其他罪行,警员需放行。惟他选择抗拒警员指示,导致本案。裁判官先替被告索取社会服务令和劳教中心报告,把判刑押后至3月12日,期间被告需还押。
被告黄子纯(22岁),被控于2019年10月5日在新界元朗丰年路福德楼外抗拒警务人员,即一名总督察及一名警员。
官认为被告当时使用合理武力
对于被告声称未有听到总督察著他停下,裁判官今裁决时不接纳被告的说法,指涉案片段显示被告和总督察的位置接近。辩方又指被告被制服时已没有挣扎,涉案两名被告非执行正当职务。惟裁判官不同意辩方的说法,认为被告案发时曾逃走,以及未完全受制。裁判官认为警员使用合理武力,裁定被告罪成。
求情指警员伤势不重
辩方求情时透露,被告自16岁起开始工作,现为一名店务员,月入约1.2万元。辩方又指,被告抗拒警员时间不长,涉案总督察的伤势亦不严重,只是擦伤。辩方望裁判官先索取社会服务令的报告,而裁判官指是否判社服令,要考虑被告是否有悔意,而被告是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
官强调要考虑社会环境
裁判官又提及,上诉庭近期在多宗刑期覆核中强调,法庭判刑时要考虑案件的社会环境,以及被告的罪行可能引起的后果。
裁判官最后替被告索取社会服务令和劳教中心报告,把案件押后至3月12日判刑。裁判官又向被告指,当时警员截查他,若被告配合而未有证据他干犯其他罪行,警员需放行。惟被告选择抗拒警员指示,导致本案。
案件编号:TMCC129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