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释|辩方指若严守条件阻再重犯 控方应更乐见其效
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就涉违《港区国安法》及诈骗案获高院保释,律政司要求终审法院覆核,今午(1日)继续聆讯,黎智英的代表大状认为,考虑到无罪推定、人身自由等因素,《国安法》第42条应以被告可获保释作为起点,反认为控方有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不应获保释。大状亦指出,严苛的保释条件可消除重犯风险,反问控方不应更乐见此情况?法官押后裁决,黎继续还押。
黎智英今日由资深大状黄继明代表;律政司则由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代表。聆讯争议涉及《国安法》第42(2)条的涵义,以及高院法官李运腾考虑批出保释的方法是否出错。
条文未证被告有举证责任
黄继明大状陈词指,《国安法》第42(2)条未有清楚列明被告有举证责任,在同样实行普通法的加拿大,其有关保释的条文较为清晰,列明被告要证明自己不应被还押。
黎智英今日到庭情况及他申请保释的经过。(详见下图)
应以无罪推定及人身自由作考虑
黄大状认为,在考虑《国安法》第42条时,应要同时考虑无罪推定原则、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条例》等等,不应只单独看42条本身,并指出若与所有相关条例、原则一并考虑,《国安法》第42条应以被告可获保释作为起点,控方有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不应获保释。
严苛条件可处理重犯风险
黄大状又认为,若被告愿意遵守严苛的保释条件,其实已可处理重犯风险,例如有被告被指与间谍组织联络,但他愿意不再与外界沟通,包括不再使用电脑、电话、甚至停用Wifi。若控方这样也认为不足,黄大状直言也不知被告可如何跨过保释门槛。
黎智英被指违《国安法》的主要指控。(详看下图)
控方应乐见被告不与他人接触
根据英国案例,一名涉恐怖主义活动的被告,当他愿意遵守严苛的保释条件,例如切断通讯方法,亦可获保释。黄大状假设,若国安法被告愿意遵守同样的保释条件,是否也可获保释呢?若重犯风险透过保释条件被消除,而被告愿意遵守不与他人接触的条件,控方不应更乐见情况?
周指若涉较轻罪行可获保释
周天行回应答辩人陈词时,强调施予保释条件会影响《国安法》本身的预防性质,坚决表明法庭不应考虑保释条件的效果。非常任法官司徒敬直言,按律政司所说,唯一的解决方法便是不批准保释,周天行则解释,若涉及较轻微的《国安法》罪行或可获保释,如33条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被告、认罪的被告、作为“金手指”的被告。
双方完成陈词,终院押后颁下裁决,而黎要继续还押。
案件编号:FACC 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