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员助理向警掟水樽助示威者逃走 官指情况介乎抢犯 囚5星期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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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月31日市民在元朗就721事件发起静坐抗议,期间爆发警民冲突。区议员助理涉向督察掟水樽,令一名示威者逃脱警方追截,早前受审后被裁定阻碍公职人员罪罪成。裁判官梁雅忻今(26日)在屯门法院阅过求情信及背景报告后,相信被告不是为非作歹之徒,但指其行为介乎“抢犯”,情况严重,判处即时入狱5星期。
被告李梓豪(25岁)两周前被裁定于2019年10月21日在元朗凤攸北街阻碍执行职务的督察梁剑凯,而抗拒警务人员以及携有镭射笔的控罪则不成立。
被告非为非作歹之徒
裁判官阅过由被告母亲、同事、香港及台湾友人等撰写的数十封求情信后,指众人对他赞赏有加,形容他为人善良、热心助人。她又引述背景报告,指被告强项不在读书,但有好好培养跳舞的兴趣、往台湾升学,相信他绝非欠缺目标、为非作歹之徒。
须传递保障警方执法讯息
裁判官续指,被告向警方投掷水樽,令一名女子得以逃走,行为介乎“抢犯”,情况严重;除了惩罚被告外,判刑亦须传递保障警方执法的讯息。她吁被告反思所为,并指只有他本人才知道自己是否真诚后悔。
法庭亦说明控方以《警队条例》起诉阻差办公罪,而非《侵害人身罪条例》,故最高刑罚为监禁半年。她以6星期作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初犯以及求情信的评价,减刑1星期,最终判囚5周。
被告初犯知错
辩方求情时引述信件,称被告自小懂事、为人善良、乐于助人。他指被告初犯并知错,事业方向也受案件影响,虽然悔意迟来,但盼法庭轻判,让他可受惠于《罪犯自新条例》。对于裁判官指出被告向感化官的解释与片段不符,辩方表示事隔逾一年,被告记忆可能有误,重申他承认向警方扔水樽。
案件编号:TMCC207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