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驰被于文凤追分红案 于认为周不信婚姻 讨论礼物宁要分红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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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星周星驰的前女友于文凤,分手后向周追8千万投资分红案今续。作为申索方的于文凤今午作供,她透露与周拍拖时曾建议他出售夏威夷的物业,虽然一开始她替周打理财务及给予投资建议时,只因二人的恋爱关系,但后来双方曾讨论于应得分红,至2002年圣诞,双方才首提及分红为10%。于解释,当时兄长曾问她是否会与周结婚,为何要花时间精神帮周,她向兄长解释,认为周不相信婚姻,但亦不会免费为周打工,并趁圣诞讨论礼物时提出:“唔要单车,要10%分红”。

原告为于文凤,被告为周星驰。于追讨多项投资项目的10%利润分红,涉案的投资包括:豪宅“天比高”、大埔比华利山三幢独立屋连车位、一个投资基金,申索金额至少逾8000万元。

从兄及父身上学懂投资

于文凤以英语作供,透露她认识周前,曾担任财经公关及任职港交所,但未曾在父亲公司工作。她刚认识周时,正在兄长公司上班。兄长不时会与她讨论物业买卖,她会就买卖是否有潜力给予意见。她从父亲及兄长身上学懂投资,但她也承认刚认识周时,并没有任何实际物业投资经验。

于文凤证供重点。(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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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为周处理版权事宜

于续指,她后来辞去在兄长公司的工作,替周全职打理财务及行政事宜,包括处理与电影版权相关的事宜,及替周的公司聘请员工等,周经常会就物业投资问她意见。于称,她曾建议周出售夏威夷的物业,因该物业只“摆喺度”却伸引支出。

谈投资分红周却说做住先

于承认,在1997年至2002年间帮周打理财务,给予投资建议是基于恋人关系,不是为报酬。不过在2002年4月签订财务顾问合约前,二人已讨论于应要有投资分红,周却着她“做住先”,但当时并没有提及确实的分红比率。于又指,该财务顾问合约只提到于每月可得2万元报酬,但双方也有“共识”,有关款项太少,而她应获投资分红。

于称非免费为周打工

于表示,她至2002年圣诞时,才首次与周提及要10%投资分红。她忆述,兄长曾问她为何花那么多时间及精力帮助周、是否会与周结婚,她当时向兄长解释,认为周不相信婚姻,但她亦非免费帮周打工,她会获投资分红。

不要单车要分红

于续指,当年圣诞周称要送她单车作为礼物,她想到之前与兄长的对话,于是提出“唔要单车,要10%分红”,而周表示“OK”,他们在电话通话及短讯中也有提及此事,但于后来换电话,所以无法提供短讯。于又强调当时并非想迫婚。

案件编号:HCA 1584/2012、HCA124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