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驰被于文凤追分红 周质疑恋爱下作的承诺 是否具法律效力
影星周星驰遭前女友于文凤向逾8千万分红案续审,周的律师陈辞时指,周当年与于是在山顶住所的露台,俯瞰维多利亚港时,向于作出10%投资分红说法,充其量只是情侣间的馈赠,质疑这种恋爱关系中的承诺,是否如商业具必然的法律效力。律师又指,周在认识于时,已住在山顶的豪宅,并在浅水湾等地区购置物业,相反于当时只有3年工作经验,反问:谁才是真正物业投资专家?
原告为于文凤,被告为周星驰。于称与周有业务拍挡关系,并曾替周投资包括山顶豪宅“天比高”、大埔比华利山三幢独立屋连车位、及投资基金,要求取回周承诺的一成佣金,即逾8000万元。
俯瞰维港下所作的承诺
代表周的资深大律师文本立为辩方作开案陈辞时称,虽然于声称周在2002年圣诞时,周在电话中承诺会给她10%的投资利润。但文大状指该对话实发生在另一情境,并指在2002年某天,周与于二人在周位于山顶的住所吃饭后,周走出露台俯瞰维多利亚港,期间向于承诺会就成功的投资项目分10%利润给于。
周星驰的律师开案时对案件有不同的陈述。(详看下图)
恋爱承诺是否具必然法律效力
文大状质疑,双方当时气氛欢愉,在露台上望著维港作出说法,在此情境下是否有意识结缔具法律效力的协议,又质疑在恋爱关系中的承诺,是否如商业情况中必然具有法律效力。
投资山顶物业要知识还是财力
文大状又称,虽然于就读拔萃女书院,又曾到美国读大学,但她刚与周拍拖时只有3年工作经验,相反当时周已住在位于普乐道7号的豪宅,并已购入多个物业投资,包括半山梅道1号The Mayfair、浅水湾怡峰等,质疑谁才是物业投资专家。文又质疑,投资山顶物业需要的是知识还是财力?
分佣条款未写入协议
文大状续指,双方在2002年4月签订财务顾问合约,双方对于10%佣金的“共识”非常含糊,同年12月也曾签其他协议,为何不将10%佣金的条款加在其他协议?再者,于已替周处理财务事宜一段时间,质疑为何当年才出现所谓“共识”?
购天比高自住花4千万装修
文大状称,周购入普乐道12号“天比高”的物业是为自住,更花逾4000万装修,更专程请意大利设计师Locatelli到港19次进行装修,二人分手后,于家中在2011年4月装修,但周仍让于及于母住在普乐道12号屋。
指于替周投资曾蚀1300万
文大状再反驳,虽然于声称多项钱银来往均属投资佣金,但周认为是馈赠,是出于对于的爱,直言不期望会因于的投资获得回报,又透露于替周投资曾蚀1300万元。
聆讯明续,于文凤料明日会出庭作供。
案件编号:HCA 1584/2012、HCA124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