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测|公职人员有权索取资料、破门入屋?一文看清599J条文

撰文: 郑翠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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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上周六(14日)刊宪,订立《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第599J章),法律框架于周日(15日)生效。
根据该法律框架,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有权指明某类人士,要求他们必须接受检测。局长可以要求他们按照指定的频密程度接受检测,指明该检测须在何处或由何人进行,指明一个最后期限或日期等。另外,公职人员有权要求市民提供识别及追踪某类人士的资料,在有搜查令下也可破门和强行进入一些处所。
下文将详述第599J章中值得注意的条文。

市民早前接受全民检测时的情况。 (资料图片/罗国辉摄)

一. 针对有病征人士

在法律框架下,若医生认为某人已染上新冠肺炎,就可发出书面指示强制要求该人检测。而根据第5条,医生也需尽快向卫生署署长提供“该医生知道、管有或控制的任何其他资料”,及“攸关识别和追踪获发该指示的人的任何其他资料”。

二. 针对某类指明人士

599J章第10条列明,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有权指明某类人士,要求他们必须接受检测,除了某特定职业人士、住在疫厦的人士外,根据第10条,若有人染上新冠肺炎后,会令香港正常运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或服务的妥善供应,或政府事务的妥善运作,相当可能受重大妨碍,局长也有权力要求该人检测。

的士司机于7月接受特定群组检测时的情况。 (资料图片/罗国辉摄)

三. 检测细节

由局长发出的强制检测公告,可以要求某类人按照指定的频密程度接受检测,也可规定某类人接受指明检测,及规定以指定的方式呈交检测结果。不过,若指明人士在较早前已经接受指定的检测,就毋须再做一次检测,但条文未有说明“该公告中指明的先前期间”是何时。

强制检测公告会指明该检测须在何处或由何人进行,指明一个最后期限或日期,亦可同时指明有关指明人士须就其接受指明检测而遵从的任何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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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强制执行的权力

在法例下,“订明人员”是指卫生主任、受委任的公职人员或医疗辅助队队员,即包括警方。而“订明人员”若有理由相信某人知道、管有或控制任何资料,而该资料攸关确定某人是否指明人士,就有权向某人索取资料。如果没有提供有关资料,会被罚款一万元。

法政汇思成员、大律师何旳匡表示,以的士司机为例,有需要时政府或会要求有的士驾驶执照的人都要做强制检测,也可能要求车主、车行交出的士司机的个人资料,以追寻他们。

而根据第20条,“订明人员”也有权进入和搜查处所。如裁判官信纳有合理理由怀疑,在某处所内,有任何东西攸关确定规例是否已经获遵从,裁判官可就该处所发出搜查令。而订明人员在持有手令下,就可以破门和强行进入有关处所,并搜查该处所;在觉得任何东西攸关确定规例是否已经获遵从时,检取、带走或扣留该东西;以及规定身在该处所的人,向该人员提供协助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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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日落条款

599J将在2021年2月14日午夜失效。何旳匡指出,虽然条例有日落条款,但政府也有权延续条例的生效时间。

另外,何旳匡关注在条例下收集到的个人资料会保存多久,未知是否受到《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保障,他认为当有关目的完结后,就不应再保存该些个人资料。他又称,若日后市民发现政府有滥用条例的情况,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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