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覆核.判辞解读|青年踢警判感化属过轻 或令人仿效罪责更重
18岁青年于去年11月11日的“大三罢”中,脚踢一名警长。他承认袭警罪,并被判感化令1年。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上诉庭上月听取陈辞后,即时改判监禁30天。上诉庭今(9日)颁下判辞解释理据,并指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袭警,或会令他人效法,引致更大规模的暴力冲突。被告的罪责较一般袭警罪的高,而原审裁判官判处感化令,是明显过轻,必须纠正。
被告龚逸勤,早前在裁判法院承认于去年11月11日,在将军澳唐德街近唐俊街袭击一名警长。
被告家中出现巨变
判辞透露,被告家中近年发生巨变:母亲脑部出现肿瘤,父亲生意失败,最终因病离世。被告有一名患有自闭症和轻度弱智的弟弟。被告受家庭变化影响,未能于去年的中学文凭试后入读心仪的大学。他之后任职文员,直至同年12月才辞职,专心准备今年重考。
指被告行为明显想阻碍执法
上诉庭法官在判辞中指,案发当天是“大三罢”,被告应有心理准备,外面的情况会较乱。当有身穿全副防护装备的警员向他迎面跑来,并朝著与他相反的方向追向示威者,被告一定知道警员是在执法。在上述情况之下,被告用脚踢警长,目的必然就是要阻碍对方执法。
反修例示威活动案涉及刑期覆核的部份案件。(详看下图)
引人效法或造成更大冲突
判辞续指,警长被踢中小腿而没有受伤,其中一个原因是穿了护胫。惟上诉庭法官指,警长没有因为在快跑中被踢而摔倒,否则可能伤得很重,并强调,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袭击警员,很可能会引起其他人效法,造成更大规模的暴力冲突。
罪责应比一般袭警案更高
上诉庭法官指,被告干犯的罪行严重,罪责比一般袭警案高,即使考虑到其个人处境、家庭状况等,即时监禁仍是唯一可取的刑罚。上诉庭法官认为,原审裁判官过于著重前述几项因素,偏离袭警案的一般判刑选项,判处12个月的感化,是原则犯错和明显过轻,必须纠正。上诉庭以判监8个星期为量刑基准,因被告认罪和本案是一宗刑期覆核,而作出减刑,最终判囚30天。
案件编号:CAAR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