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钰成:若释法赋权予监誓人褫夺议员资格 属“重大修法”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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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于《am730》专栏中,发表对人大释法的意见。曾钰成强调若“宣誓无效者立即失去议员资格、一律不得重新宣誓”,是“荒谬”;他又指出,根据释法文本,黄定光在誓辞中少念了“香港”,以及石礼谦把Administrative误念为Administration,都要失去议员资格;而他更认为,指若释法赋权监誓人褫夺议员资格,就是“重大的法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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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钰成于专栏中表示,过去一星期社会对人大释法都议论纷纷,关键问题是大家的理解颇为混乱,包括是否可“再宣誓”,以及是否宣誓无效就立即失议员资格。他指出,释法文本中无提到如何处理议员宣誓时的“无心之失”,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解释时,提过“宣誓人故意违反、亵渎宣誓程序和仪式,或者故意改动、歪曲法定誓言,即丧失就任资格”,其后补充称“至于不是出于宣誓人的故意而出现的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可允许宣誓人进行再次宣誓。”曾钰成认为,若按这说明,“不得重新宣誓”并非绝对,要看宣誓不符规定的情况是否宣誓人故意造成。

曾钰成表示,这个判断宣誓失误是否“故意”的裁决,可以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他又指出,按照《基本法》和有关法律,都无授权作为议员监誓人的立法会主席或秘书,以议员宣誓无效为理由,自行宣布褫夺议员的资格:“假如《解释》真的作了这项赋权,就是对原有法律的重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