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深圳湾口岸截获730公斤大闸蟹 无附卫生证明书 食环署跟进
撰文: 劳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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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今日(12日)公布,香港海关转介一批重约730公斤(超过4,500只)、无附有相关卫生证明书的大闸蟹给中心跟进。该批大闸蟹已被中心扣查,没有流出市面,中心正追查有关产品的来源。
食物安全中心表示,昨日接获海关转介,指于深圳湾口岸截获上述大闸蟹。该批大闸蟹并无由出口地当局签发的卫生证明书,不符合介贝类水产动物(大闸蟹)售卖许可证的条款规定。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宜供人食用。若触犯有关法例,可被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未有登记下经营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任何人输入或输出未列舱单货物,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00万元及监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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