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合资格人士就验窗作失实陈述罪成 判缓刑及罚款1万元

撰文: 劳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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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今日(20日)表示,一名获委任做单位窗户检验及监督修葺的合资格人士,进行强制验窗后在提交的证明书内作失实陈述,违反《建筑物条例》,本月中被判处入狱14天,缓刑1年,以及罚款1万元,是同类案件中首次有合资格人士被判监禁刑罚。

屋宇署重申,向建筑事务监督作出失实陈述乃严重罪行,署方及独立审查组均会就收到的窗户检验证明书进行抽样审核。(资料图片)

运输及房屋局常任秘书长(房屋)办公室辖下的独立审查组于2018年12月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C(4)条,向蓝田一个居屋屋苑单位的业主,发出强制验窗通知,着令该业主委任一名合资格人士,为其单位进行窗户检验及监督所需的修葺。该合资格人士获委任后,于去年2月向独立审查组呈交证明书,确认已完成窗户检验、该单位的窗户安全,以及无需进行修葺。

其后,独立审查组抽样审核上述单位窗户,发现部分窗户欠妥及需要修葺。由于该合资格人士,明知而在其提交的证明书内作出失实陈述,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向合资格人士提出检控。涉案人于9月15日聆讯中认罪,被判入狱14天,缓刑1年,以及罚款1万元。

屋宇署重申,向建筑事务监督作出失实陈述乃严重罪行,署方及独立审查组均会就收到的窗户检验证明书抽样审核。屋宇署及独立审查组会就违规行为作出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提出检控或展开纪律行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的规定,任何合资格人士,明知而在给予建筑事务监督的任何图则、证明书、表格、报告、通知或其他文件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