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首名被告申人身保护令败诉 官重申条例无禁被控人保释

撰文: 朱棨新
出版:更新:

23岁男子唐英杰涉嫌于今年7月1日背着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的背包,驾驶电单车冲向警员,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罪,为首名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的被告。他在案件提堂时不获保释后,向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指《港区国安法》违反无罪推定。两名法官昨(20日)听取陈词后,今(21日)颁下判词,指唐被裁判官拒绝保释,故不属非法囚禁,申请人身保护令并不适合,故裁定其申请败诉,又重申认为条例并无禁止被控人士保释。法庭将于下周二处理唐的保释申请。

申请人为唐英杰,而答辩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申请人被拒保释 并非非法被囚禁

两名法官在判词指,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是要处理相关人士被拘留是否合法,本案的申请人是遭总裁判官苏惠德颁令还柙,而苏官是有合法权力作此颁令,申请人并非非法拘留,同时亦看不到申请人有好的理由不以一般的保释覆核方式,而要使用人身保护令。

指条例违无罪推定说法不合逻辑

申请人的律师争议,《港区国安法》第42条指: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认为该条文中有“继续”一词,意味被告申请保释时,需承认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是违反无罪推定。惟法官认为此解读方式完全不合逻辑。

被告唐英杰在高等法院申请保释及人身保护令。(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条文无禁被告保释

两位法官又指,条文中“继续”一词是指若被告获保释后的一段时间。而该条是要求法官处理保释时,考虑相关被告若获得保释,会否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申请人的解读方式,亦与《港区国安法》第5条中提及“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不一致。两名法官均不同意,《港区国安法》有不准保释的假定,并指第42条非要拒绝让因这法例被控的人保释。

两位法官亦认为,虽然《港区国安法》第42条和《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重点不同,但在大部份的保释申请中,故无论是考虑《港区国安法》第42条,和《刑事诉讼程序条例》9G条,都不大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

那位法官审理由司法机构决定

至于申请人质疑特首可指定法官处理《港区国安法》的案件,认为法官并非独立。两官在判辞重申,特首并无指定某法官审理某一案件,这类案件由那位法官处理,仍是司法机构的决定。法官只是根据法律去覆行其职责,未有受政府干预或影响。

条文并非规定案件的刑罚

申请人亦批评,《港区国安法》列出罪行的最低刑期,是削弱独立的司法权力。惟两名法官在判词指,相关条文并非规定个别案件的刑罚,认为未有干预司法权力。

申请人指保释条文违反无罪推定

代表申请人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昨指,《港区国安法》第42条列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他指,“继续”有“接连下去”的意思。而被控《港区国安法》的人若申请保释,需令法官接纳他将来不会再做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意味他承认过去做出该些行为,此举违反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

政府称法官仍可批准保释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则指,不同意申请人指新法有不准保释的假定,指法官仍可批准保释。余又指,本港法院无权颁令《港区国安法》违宪。而根据《港区国安法》,若这法与本港法律规定不一致,则跟从《港区国安法》的规定,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条例》9G中,法官可拒绝被告保释申请的条文。余又指申请人不是被非法拘留,不应申请人身保护令。

被告唐英杰涉嫌骑电单车冲向警方防线,令3警严重受伤。(资料图片)

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

申请人所涉的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指他于今年7月1日,在湾仔卢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间的轩尼诗道及骆克道一带,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另被控恐怖活动罪

恐怖活动罪则指唐于同日同地,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即针对人的严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安全。

案件编号:HCAL1601、HCCP46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