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首名被告申人身保护令 指条例要承诺不再犯有违法律原则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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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单车男子在回归纪念日当天,涉把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的电单车冲向警员,成为首名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的被告。案件在西九龙法院提堂时他不获保释,他今(20日)在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及保释,并称根据《港区国安法》,被告申请保释时,须承诺不再作危害国家的事情,惟他质疑这是间接要他承认过去曾作过触及国安的行为,认为条例字眼是违反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代表政府的律师却指申请人并不是遭非法拘留,不应申请人身保护令,又指香港法院无权颁令《港区国安法》违宪。法官明天将会就人身保护令颁发判辞。
此外,聆讯期间又发生庭内拍照事件,一名操广东话的中年女子,被发现在法庭延伸部份拍照,她被发现后向法官解释,拍照是要证明她身处法庭,她承诺把照片删除后获准放行。

法官李运腾确认获委任

申请人为唐英杰,答辩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唐由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代表申请人身保护令,资深大律师骆应淦则替唐申请保释。政府则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处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处理保释申请。

案件由两位法官周家明和李运腾审理。法官甫开庭,已确认两名法官均是指定法官,处理《港区国安法》的案件。

被告唐英杰在高等法院申请保释及人身保护令。(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不会继续”有接连下去之意

申请人先就人身保护令陈词,指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2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申请人指,该条中有“不会继续”的字眼。根据《辞渊》,“继续”有“接连下去”的意思。

承诺不再犯意味承认曾作相关行为

申请人指,被控《港区国安法》的人若申请保释,需令法官接纳他将来不会再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同时亦是意味他承认过去做出危害国安行为。申请人指,此举违反无罪推定,并不公平。

惟法官李运腾质疑,相关条件只是在申请保释时,作风险评估,亦非等同该被告承认犯法。

政府指申请人非遭非法拘留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陈辞指,申请人现时并非遭非法拘留,不应申请人身保护令。若申请人认为裁判官拒批保释属错误,可申请保释覆核。对于申请人指《港区国安法》侵害本港的司法独立,余并不同意,并指对方的说法是基于认为,《港区国安法》是有不准保释的假定,余强调在《港区国安法》下,裁判官仍可批出保释申请。余亦不同意申请方所指,《港区国安法》第42条是违反无罪推定。他指,裁判官处理保檡时非作事实裁断,而是作风险评估。

港法院无权颁令《港区国安法》违宪

余又指,本港法院无权颁令《港区国安法》违宪。而根据《港区国安法》,若《港区国安法》与本港法律规定不一致,则跟从《港区国安法》的规定,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中所指的保释条文。

两位法官听取陈词后,表示将于明天下午就人身保护令的申请颁发判辞。若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被拒,法庭将于下周二审理被告的保释申请。

操广东话女子在法庭延伸部份拍照,向法官解释及删走照片后获准放行。(朱棨新摄)

女子庭内拍照称为证身处法庭

此外,一名操广东话女子被发现在法庭的伸延部份拍照,并拍直播法庭内的电视画面。该女子被要求到法官席前解释,她称因为要证明她身在法庭,故拍了两张照片,并已传给男朋友。

她指愿意删除照片,并要求男朋友亦删除照片。她亦同意不再把照片外传。法官指暂未有进一步行动,该女子亦离开法庭。

案件编号:HCAL1601/2020、HCCP46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