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首名被控男子申保护令 政府需时准备 押后处理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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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男子唐英杰涉于回归纪念日当天,背著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的背包,骑电单车冲向警员。他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罪,为首名被控违反《港版国安法》的被告,案件提堂时他不获保释,今(5日)到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及保释。惟政府方表示,需时就法律观点作出回应,案件因此押后至8月20日再处理,唐继续还押。

本案申请人为唐英杰,而答辩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唐由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代表;政府方由资深大律师孙靖干及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代表,案件由周家明法官审理。

申请方认为如何解读国安法第42条 是本案关键

周官甫开庭时先表示法庭要澄清如何处理本案的法律程序,政府方认为是次申请涉滥用程序并应予以撤销,并提出法庭是否有权力处理相关问题,周官则提出两项申请不宜分开处理。

申请方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解读国安法的第42条,即除非法庭认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危害国家安全,否则不得予以保释,惟第42条的保释准则与在普通法下一贯沿用的《刑事程序条例》第9G条出现冲突,直指按字面解释,被告需要就国安法认罪,才可以引用第42条获得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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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方认为第42条 是要考虑被告重犯的风险

政府方则否认第42条包含要被告先认罪,才可以作出引用的意思,也非在概念上要禁止被告保释,而是要考虑被告在期间重犯的风险。政府方又认为,若人身保护令申请涉及宪法的争议,法庭不宜在此阶段处理,而是要待申请方提出司法覆核时再作处理。

周官在期间亦指出《刑事程序条例》第9G条给予法庭酌情权,以决定是否批出保释,有关权力非强制性的权力,但国安法第42条却列明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危害国家安全,否则不得予以保释。政府方同意两条文有别,并指他们需要更多时间准备陈词,以便回应相关法律观点。

周官遂把案件押后8月20日,并预留一天审理。

被告唐英杰涉嫌骑电单车冲向警方防线,令3警严重受伤。(资料图片)

唐英杰被控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一项恐怖活动罪。他于本年7月6日被带到法庭时,手系绷带,并坐著轮椅出庭应讯。总裁判官苏惠德则指,基于《国安法》第42条及案情严重,拒绝让唐保释。该案将于10月6日,在西九龙法院再提讯。

而唐今无须再坐轮椅出庭应讯,亦未见系有绷带,是次应讯时较早前显得精神。

案件编号:HCAL1601/2020、HCCP46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