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首名被控男子坐轮椅上庭 官引新法第42条拒绝保释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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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回归纪念日当天,涉嫌在铜锣湾骑著插有“光复香港”旗的电单车冲向警察防线,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罪名,成为首名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的被告。案件上周五提堂时,被告因骨折留院,未能出席聆讯,被告今(6日)出院并坐著轮椅被带到西九龙裁判法院应讯,总裁判官苏惠德称考虑到《港版国安法》第42条,及认为有不依期归押风险,拒让被告保释,案件押后至10月6日再提讯,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被告左前臂有绷带

被告唐英杰,23岁,被控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一项恐怖活动罪。被告今午由警车押解至法院应讯,警车驶进法庭时,多名警员持枪在庭外戒备,进行聆讯时,犯人栏内亦有5名庭警看守被告。案件今日仍由总裁判官苏惠德处理,而被告则由大律师刘伟聪代表,早前因骨折留院的被告虽然今早已出院,但其左前臂仍系有绷带,被告坐著轮椅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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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控两项罪名如下:

一.有煽动分裂国家罪:指被告在今年7月1日,在湾仔卢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间的轩尼诗道及骆克道一带,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或者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二.恐怖活动罪:指被告于同日同地,为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或者威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即针对人的严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安全。

苏官指被告有权向高院再申请保释

上周确认是6名被委任处理《国安法》案件的裁判官之一的苏惠德裁判官,今亦引《港版国安法》的第四十二条,拒绝让被告保释,但补充仍有权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其大状刘伟聪在庭外表明或有机会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刘亦替被告向传媒转告他“身心安好”、“多谢大家”、及“加油”。

第四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安法》

案件编号:WKCC 22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