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泳池授泳活动投诉3年增近8成 申诉专员倡定统一机制加强管理
申诉专员公署主动调查康文署对公众泳池公众授泳活动的规管,报告指公署曾接获投诉,有泳客在公众泳池内进行私人或集体授泳活动,对其他泳客构成滋扰,有关投诉自2016年起有上升趋势,过去3年投诉总数增近8成。
公署就问题提出3大建议,包括为设立“公众授泳区”制定统一和具体政策和机制;积极研究是否可在更多公众泳池,包括新兴建或重建泳池内,设立“公众授泳区”加强管理;以及收集及分析公众泳池内公众授泳活动数据,协助制定设立相关政策、机制及管理措施。
申诉署报告指出,公署过去曾接获市民的意见和投诉,指有泳客在公众泳池内进行私人或集体授泳活动,对其他泳客构成滋扰,但康文署未能作出有效规管,以致问题持续。
“公众授泳区”须制定统一政策和机制
康文署强调,只要授泳活动是有秩序地进行,及没有滋扰其他泳客,不论有关活动是否涉及收费,会予以容许;但在没有设置“公众授泳区”的公众泳池,康文署却不欲宣之于口,明确容许市民有秩序地在“公众游泳区”进行授泳活动。公署认为,这做法只会令其他泳客误以为该署疏于执法,以致产生误解和带来更多的投诉。
在规管工作上,康文署对滋扰或妨碍他人的公众授泳活动,仅以口头劝谕为主,从没有任何检控。公署认为,若单靠泳池职员按《规例》对授泳活动进行规管,成效不彰,亦无助分流泳客。
鉴于在没有设立“公众授泳区”的公众泳池,其有关公众授泳活动对泳客构成滋扰之投诉数字,在2016年至2018年间升幅达100%(由31宗增至62宗);同一期间,在有设立“公众授泳区”的公众泳池之投诉宗数升幅,则只有20%(由10宗增至12宗)。公署建议当局应认真考虑为设立“公众授泳区”制定统一和具体的政策及机制;当中须明确规范授泳活动只可在“公众授泳区”内进行,包括收费的授泳活动及亲友间的私人教授,将不同类型的泳池使用者分流。
加强“公众授泳区”的管理
报告又指,于设有“公众授泳区”的公众泳池,职员会要求所有授泳活动于指定区域内进行,惟康文署就未有具体的管理措施,规管授泳区内的授泳活动可有秩序地进行。公署认为,康文署应制定“公众授泳区”的具体使用条款,如订出使用人数上限、每名授泳者或教练每次可指导的学员人数等,以助管理“公众授泳区”的秩序。
加强收集及分析公众授泳活动数据
报告又指,康文署现时没有就公众泳池内授泳活动的情况,安排有系统的记录和分析,在欠缺准确数据情况下,有碍康文署审研是否及如何在个别泳池设立“公众授泳区”,以及如何制定合适使用条款。
公署认为,康文署应加强收集及分析公众泳池内公众授泳活动数据,包括授泳活动的高峰时段、参与人数、惯常使用的泳池设施、以及授泳活动模式等,以便泳池职员记录及检察公众授泳活动的情况。
公署总结指,现行机制下,只有团体可向康文署租用泳线,以致私人教练只能利用“公众游泳区”授泳,故认为康文署设立“公众授泳区”,可填补现行机制的夹缝,让公众授泳活动有秩序进行。公署续指,康文署长远应研究“团体租用区”、“公众授泳区”、以及“公众游泳区”的数量及分布,制定和调整合适分配比例,平衡各泳池使用者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