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囚人士不满被拒致电蔡耀昌 要求法庭覆核惩教署决定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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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蔡全新声称在赤柱监狱服刑时被拒致电蔡耀昌而提司法覆核。(资料图片)

曾成功争取在囚人士有选举投票权的“政改英雄”蔡全新,出狱后因再犯抢劫被判入狱,他称在赤柱监狱服刑期间,狱中监督两度拒绝他申请致电找社区组织协会干事蔡耀昌,但又批准他致电同一协会的另一干事,蔡全新认为惩教署要求囚犯在致电外界时须提出申请,认为署方做法违反《基本法》中,保障香港巿民通讯自由及私密的权力,而署方亦无告知他拒绝的理由,程序有不公之嫌,故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覆核惩教署及赤柱监狱监督的决定。

申请蔡全新,52岁,在入禀文件透露,申请人1978年开始共有41个定罪记绿,他曾因抢劫被判入狱12年,2014年出狱后,再于去年3月被裁定抢劫罪成入狱52个月,并在赤柱监狱服刑,今年8月起在大榄监狱服刑。

申请人称他透过女友介绍,认识了社区祖织协会干事蔡耀昌、王智源和吴卫东,去年蔡耀昌更到狱中探望他4次。去年5月19日及2016年5月9日,申请人在赤柱监狱两度申请致电给蔡耀昌,署方口头通知他申请不获批,但他申请致电王智源又获准;署方一直没有解释。

申请人被指拒让署方监听电话通话及录音

申请人曾申请法援,但法律援助署拒绝他的申请,并回复因他不同意有关通话必须受惩教署监听及录音,所以惩教署拒绝他的致电申请,而法援署认为惩教署署长决定是合法合理,故拒绝他的法援申请。

根据惩教署工作守则及《监狱守则》,囚犯除了可致电在境外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外,若要在狱中申请致电境内的朋友或亲属,囚犯必须要有真正需要,包括他在囚地点、保释安排、索取家人最新情况及其他合理情况,才获批准。申请人认为这限制违反了《基本法》第30及39条,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及《人权法》第14条的对私生活 家庭 、住宅 、通信、名誉及信用的保护。

加上署方没有向申请人解释拒他致电蔡耀昌的理由,但又批准他致电王智源,认为程序不公,因而要求法庭裁定惩教署的决定不公及违宪。

案件编号:HCAL 18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