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内2警被法庭质疑证供可信性 遭发行为报告或谴责作纪律处分
撰文: 孔繁栩
出版:更新:
有立法会议员关注,近日有裁判官审理一宗袭警案时指出,由于作证的警务人员不是诚实可靠的证人,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保安局今日(8日)书面回复立法会议员书面质询时表示,过去5年没有警员因作假证供被检控,惟曾有两名警员因被法庭质疑供可信性,已遭警务处纪律处分。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书面回复公民党立法会议员谭文豪质询时表示,过去5年,没有警员因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 章)第31条(宣誓下作假证供)被检控,但曾有两名警务人员,因被法庭质疑其证供的可信性而被纪律处分,包括2016年向其中一名警务人员发轻微违纪行为报告,另一人则经纪律聆讯后,去年遭处以“谴责”作惩罚。
保安局强调,在刑事审讯情况下,法庭可基于不同理由不接受某控方证人证供,如法庭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信纳该证人证供真确性或其可信性,并不一定代表该证人是不诚实可靠,更不应即解作为其作虚假陈述,以免市民被误导。
就谭文豪提出,会否就不诚实可靠警员设资料库供法庭参考,禁止相关人员就其他案件作供,以及律政司会否考虑向法庭申请撤销相关人员身份保密令。保安局回复称,政府并无计划设立相关资料库,至于是否透露受害者及证人姓名,律政司会视乎每一宗案件个别情况,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