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侍应带备油漆见警即跑 官推断有意图损坏财物 判罚款5千元
女侍应去年11月12日三罢“破晓行动”当日,涉在鹅颈桥桥底携有含微量汽油的黑色液体。她否认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早前受审。裁判官香淑娴今(3日)于东区裁判法院指,被告于清早与同样穿深色衫的人在港岛交通汇处四处张望,见警察后转身奔跑,期间一直拿著含轻微汽油的黑色油漆,却没带备使用油漆需要用到的工具,唯一的合理推断是被告意图用该些液体损坏财物,遂裁定被告罪名,并判处罚款5000元。
女被告郑欣雪(22岁)被裁定于去年11月12日在湾仔坚拿道西24号外保管一个黄色樽,载有约410毫升黑色液体,内含微量汽油。
黑色液体为油漆含微量汽油
控方早前呈上政府化验师的检验报告,指黄色樽内黑色液体为油漆,并含微量汽油;从被告身上搜出的两双手套,留有黑色污迹,其化学物质也与樽内液体吻合。裁判官接纳该化验师的是可信可靠的专家证人,并信纳其报告结果,而辩方也同意该黄色樽由被告管有。
油漆非由原装器皿盛载
裁判官又指3名警员的供词互相吻合,是诚实可靠证人。她分析指,案中的黄色樽不是原装的盛油器皿,有人注入涉案液体,再以保鲜纸裹住樽身。因警员发现有液体从樽盖渗出,而被告的手套沾有污迹,裁判官遂判定被告有意图使用樽内液体。
被告见警察即转身逃跑
裁判官又留意到被告没有带备一般使用油漆时需要用到的工具。当时近早上8时,为上班时间,不少商店仍未营业;地点乃港岛市区核心地带,即使路面未有挤塞,但属交通汇点。被告与数名同样穿深色衫的人四处张望,看见警察后转身奔跑,期间一直持著黄色樽。裁判官表示,基于上述情况,唯一的合理推断是被告意图用樽内液体损坏他人财物。
认为被告准备在适当时机使用
她续道,被告一直拿著黄色樽,是准备在时机合适时随时使用。如物体沾上樽内液体,至少会损害表面,需清洗后才可回复原貌。
辩方大律师黎建华求情透露,被告为了在日间照顾行动不便、患老人痴呆症的祖母,夜晚任职侍应。她是初次犯案,案中没有财物受损坏,涉案液体也不是非常危险的物质,望法庭判处罚款。
案件编号:ESCC255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