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毓民立法会掟杯案 普通袭击罪成 下周二宣判
有“教主”之称的前立法会议员黄毓民,前年在立法会行政长官答问大会中,涉嫌向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被控普通袭击罪。案件经审讯后,东区裁判法院今早裁决,裁判官花两个半小时读出60页裁决理由,裁定黄毓民罪成。
裁判官朱仲强指出,投掷硬物玻璃杯显然会令人受伤,玻璃破裂亦再可能割伤他人,而黄毓民即使不是蓄意伤害梁振英,但他一定知道其行为不合理,在立法会掟杯较掟纸激烈,属丧失文明的行为,但他明显在所不计、不顾后果,妄顾对方就安危的惊慌忧虑而行事,构成普通袭击,并把案押后至本月25日宣判。
根据黄毓民庭上陈词,本案为首次针对议员因立法会议事厅内行为遭到检控,之前议会虽然发生过破坏秩序的行为,但未有人引用过《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检控议员。
黄毓民求情时表示无话可说,只道议会抗争无罪。他在庭外被问及为何求情时表示无话可说,解释道:“有咩好讲,上诉。”黄毓民庭外狠批立法会抗争已经无意义,预言立法会必定会发生更多闹剧,行政机关会继续打压自主运动,应著眼香港主权谁属。
裁判官在裁决时指出,立法会虽要确保议员能拥有言论自由,但关于违法行为,法例是没有豁免权。裁判官虽然明白辩方指出案件有政治因素,但强调是依法例和证供裁决。
黄毓民辩称当时只打算泼水,因受保安制服而意外飞脱手中的玻璃杯,强调无意袭击梁振英,议会抗争从来对事不对人。
惟裁判官分析,即使黄毓民辩称视力不准确,仍然没法排除会掟中人,面对控方质疑为何手臂会向后拉,黄亦回避问题,明显针对特首抗议,亦不等同“对事不对人”,认为黄供词前后矛盾,因此不接纳黄的证供。另外裁判官重看录影证供,指黄以右手抛掷玻璃杯,虽然有保安从从后环抱其腰,但黄的右手活动自如,右手向后拉再向梁振英方向掷出水杯,甚至高举水杯,因此排除企图泼水、或水杯飞脱的可能性。
官接纳梁振英震惊是内心感受
针对控方证人的供词,裁判官接纳他们的供词清晰有理,稍有瑕疵,但不足以动摇供词。梁振英任控方证人三日,指控当日有玻璃跨越头部,听到身后猛烈玻璃撞击声,当下震惊有如“freeze住”,声称不知施袭者,检走证物回礼宾府后报警,亦声称录取口供前都未有重看新闻报道片段。裁判官接纳梁振英的供词,重看证物后认为梁振英当时确有微微低头片刻,认为震惊是内心感受,难以否定,但有关描述是人之常情及可以理解。虽然梁振英曾经在华懋如心广场诉讼里,曾遭高等法院抨击不可靠,但裁判官认为梁振英是次作供合理、有说服力。
官指黄定光在案发时无睡觉
另外裁判官亦接纳立法会议员黄定光的供词,认为他的供词合理。虽然辩方质疑他未能指出第一次掟纸过程,亦指出他多次在议会睡觉,但裁判官认为当时情况混乱,黄定光未能看到全程分属合理,他当时亦没有在睡觉,因此不会受其睡眠窒息症影响。
被告黄毓民被控于2014年7月,在立法会行政长官答问大会中,涉向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被控普通袭击罪。
案件编号:ESCC261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