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大律师公会叶巧琦:条文欠定义、驻港公署地位超然

撰文: 陈倩婷
出版:更新:

港版国安法自昨晚(6月30日)起刊宪并生效,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认为,法例列出就四宗罪行的条文非常宽松及广泛,亦从未定义“何谓国家安全”,而香港法庭能否用基本法去诠释亦不清晰。
条文列明驻港国安公署需守香港法例,惟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管辖,叶巧琦指若两者法例有抵触,基本上人员不受香港法律管制。她又直言,香港未试过有如此大权力的机构可行使拘捕、执法权,但不受港府管辖,具超然地位的同时,可染指港人的人身安全及自由,她认为各种担忧并非过虑。

2020年6月30日晚上11点,《港区国安法》正式实施。(资料图片 / 曾梓洋摄)

叶巧琦今日(1日)接受港台节目《千禧年代》访问时表示,国安法的条文涵盖范围广阔且宽松,连何谓“国家安全”亦缺乏定义。

她逐一列出,分裂国家罪下第20条列出,即使是否用武力与否亦可能入罪,条文广泛;而颠覆国家政权罪亦同样,“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涵盖任何的非法手段,她反问,“黄店送食物饮品、算唔算资助?” 至于勾结外国势力的一章,她认为香港属国际城市,向来与外国有密切联系,担心条例将限制正常交流。

本港法院解释权未明

叶巧琦指出,国安法属全国性法律,未知香港法庭是否能按《基本法》做诠释,因第65条列明最终解释权在人大常委会,一定不在香港的法庭。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需由特首指派,可以不需咨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她认为条文令人担忧。

香港将设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惟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叶巧琦以窃听为例,现行法例下执法机构倘要窃听需向法庭申请,由法庭把关;但国安法下国安部门可经特首批准截取通讯,她直斥将此事交由零透明度的委员会,完全不能被挑战。

驻港公署超然不受港管辖 染指人身安全自由

她又谈及中央将按条文设立的驻港国安公署,第60条列明相关人员不受香港管辖,虽要非执行职务时遵守香港法律,但若两个法律有抵触,基本上人员不受香港法律管辖。她续指,香港从未试过有如此大权力的机构在港有执法、拘捕、搜查等权力,但同时不受香港管辖,形容是具超然地位的同时,与香港每样事务有关,对个人人身安全自由均有影响。

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资料图片 / 高仲明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