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舞台技术员企图纵火囚4年 官:不接受汽油弹表达意见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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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运动引起多场示威,大批示威者去年10月13日在将军澳一带堵路。一名年轻舞台技术员欲点燃汽油弹,遭休班警目击及制止,他被捕后承认原想掟向路障方向,以阻警方前进。他今(24日)在区域法院就管有攻击性武器以及有意图而企图纵火罪,法官胡雅文明言不接受用汽油弹表达诉求,又指被告当日行为罔顾站在路障附近的人的安危;且政府早于去年十月已撤回修订逃犯条例,社会仍示威不断,更有人无差别投掷汽油弹,而被告当时明显准备纵火,有预谋成份,故判被告入狱4年。

用汽油弹针对警员以7年作量刑起点

被告姚少康(23岁)被控于去年‪10月13日在将军澳唐明街公园外管有两枝汽油弹,以及企图纵火。

法官胡雅文判刑时指,本案控罪的性质非常严重,虽然被告没意图危害他人生命,但当中涉鲁莽元素,而法庭会基于这罪责判刑。法官指,虽然纵火罪没量刑指引,但根据英国就有关公共秩序罪行的指引,若案件涉使用汽油弹,兼针对警员的话,法庭应以7年为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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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行为无顾及现场人士安危

法官称,虽然本案非有关扰乱公共秩序的罪行,但从指示可见,针对警员使用汽油弹属何等严重的罪行,而事发时警员正清理路障,被告却意图向其附近的路障掷汽油弹,不顾会否伤及警员或示威者。

不接受用汽油弹表达意见

法官又称,虽然被告声称为表达对《逃犯条例》的意见才干犯本案,但法庭不能接受他用汽油弹表达意见,再者《逃犯条例》在案发前已撤回。法官表示,有关事发时段,香港各处均有示威、冲突,更有人无差别地掷汽油弹,而被告当时明显准备纵火,事件涉预谋。

被告行为不能与和平示威者相提并论

不过,法官澄清被告的行为不可与合法及和平的示威者相题并论,被告的行为令他成为一个罪犯,而不是一个示威者。一旦汽油弹被掷出,其所引致的后果难以预测,被告欲对正在维持秩序的警员纵火,行为蔑视法治。

法官胡雅文指法庭不会接受用汽油弹表达意见。(资料图片)

案情指,去年10月13日有数百名示威者在将军澳一带聚集,并在马路上设路障及纵火。下午约6时15分,其中40至50人在唐俊街与唐明街堵路,警方到场执勤时,4名休班警见被告拿著载有透明液体及塞上布条的汽油弹,另一只手拿著火机尝试燃点,休班警即上前制止。警员后来在被告身上搜出另一枝汽油弹。

被告警诫下承认,他当时打算点燃汽油弹,并欲掟向路障,希望能阻警方前进,他戴上黑帽及头套,是为了隐藏身份。

被告在案件转介区院后即表示会认罪,等候正式答辩期间须还柙,惟期间其患癌的母亲病情转差,他后来获高院获批准保释,准他每天外出到医院探望母亲,母亲亦在他正式认罪前去世,他亦获准更改保释条件以出席母亲的葬礼。

被告承认的罪名中并不包括暴动罪,但有企图纵火罪。他的刑期与早前承认6月12日参与暴动的救生员一样,同被判入狱4年。

案件编号:DCCC5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