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官恩娜外婆遗产争夺案 官准委任临时管理人调查遗产去向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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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官恩娜(右)的母亲涉及官外婆的遗产争夺案。(资料图片,官恩娜facebook截图)

现为全职母亲的艺人官恩娜,她的娘家爆争产案。官恩娜外婆前年离世,官的3名姨母,指官的母亲连同异性好友,向官的外婆作不当影响,令官的外婆在死前3年间,将物业做按揭以借钱予官的父亲,又出售3个物业套现1,640万元,甚至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予官母的好友,更指官的外婆原拥有至少7个物业及3,000万元定期存款,惟至她死后留下的遗产,仅剩三个物业和1.7万元。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提讯,高院今颁下判词,暂批准提出诉讼的三名阿姨,可委任临时遗产人调查死者资产去向,但拒绝批准原告要求遗产管理官介入。

官的外婆劳笑凤(85岁,下称:劳)2014年9月18日离世。她与生前经营清洁生意的丈夫麦锦超,共育有5女儿,第四女儿已离世;官恩娜的母亲麦银丽(57岁,下称:官母)排行第二。另三姊妹顺序为麦银娣、麦丽萍及麦美华均为本案原告,去年入禀高院,控告官母及其异性好友冯明业,并要求声明劳2013年10月所立的遗嘱无效。

官的外婆原在湾仔持有5物业

高院法官在判词中详述案件背景指,劳过世前三年,仍持有2000万至3000万元的定期存款,拥有5个位于湾仔物业,包括坚弥地街坚尼阁一单位、庄士敦道44号连天台的单位、结志街一楼和及天台物业、坚尼地道凤凰阁单位、轩尼诗道113号和447号两个单位。除了轩尼诗道的两物业分别与长女麦银娣、三女麦美华联名持有外,其余三个单位都是劳独自持有,并与长女一同居住。

2011年下半年,患有白内障的劳不肯睇医生,但最后经官母劝服接受手术,但同时精神科医生亦指劳当时的精神状态,不适宜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手术,同时又诊断劳有忧虑、强迫症者及认知障碍,劳之后亦开始跟官母同住,并由劳及冯明业照顾,官母则指冯是劳的契仔。

原告指官的外婆曾将坚尼地道凤凰阁单位做按揭,为外婆及官的父亲官有权(右)取得贷款。(官恩娜微博图片)

官的外婆死前3千万元定期存款不知所踪

原告指,劳与官母同住期间,进行多个可疑交易,包括以1,640万元出售3个港岛物业、死前13天出售结志街物业,又与官母儿子官仲铭联名购买粉岭万豪居独立屋,但所有买楼资金由劳支付,又将坚尼地道凤凰阁单位做按揭,为劳及官的父亲官有权取得贷款。同时,售楼得益及劳的3,000万元定期存款失踪,劳甚至立遗嘱将所有遗产给予冯。辩方反驳指劳生前用掉所有积蓄。

官:现阶段非裁定遗嘱真伪

法官指,虽然现阶段不是裁定涉案遗嘱的真假问题,但不能忽略三名原诉人在遗嘱的潜在利益,加上在现时证供显示劳于2011年已证实患有认知障碍、三年内挥霍了数以千万计的财富,而有关财务行为违反劳的本性,加上劳死前13天,身体已极度虚弱,但仍出售结志街物业,该笔售楼500万款项不知所迹,与劳生前花费习惯不乎,感到匪而所思。被告却只能道出,劳在过去三年的使费只是购买万豪居、和分别到北京、桂林和新加坡旅行,难以解释款项动向,所以批准原告的申请,委任律师马华润作临时管理人,至于原告要求律政司介入,以保护劳的遗产,因过往并无先例,而本案亦已立下遗嘱,故撤销原告要求律政司介入的申请,原告须负担律政司一方在今次申请上的讼费。

案件编号:HCAP3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