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丽补选DQ案|政府指宣誓案裁决具延续性 官直言:不合逻辑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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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小丽老师”之称的刘小丽,2016年宣誓就任立法会议员时,因以龟速读誓词,被指不够庄严尊重,最后被裁定其宣誓无效,失掉议员资格。她两年后参选同区的补选,选举主任未有让她作任何解释,便即取消其提名。刘因而申请选举呈请,法官认为选举主任做法有欠公允,裁定刘胜诉之余,亦令该次补选中当选的陈凯欣变成“非妥为当选”,或会因而失掉议席。
案件聆讯时,代表政府的律师曾指刘曾因宣誓不当,并被裁定未乎宪制要求,并应有延续性,不能在同区再续,又指除非刘表明后悔,才会再有资格参选。惟法官认为律师说法不合逻辑,坦言不能认同。

刘小丽到高院领取判词后,称觉得今次只属惨胜,亦称法官还她一个公道。(朱棨新摄)

呈请人为刘小丽,答辩人为选举主任郭伟勋,及该次选举中获胜的立法会议员陈凯欣。

未见有紧急情况不能让刘解释

法官周家明在判词指,要决定刘小是否符合参选的宪制要求,在于她是否改变其以往的立场,真诚地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惟选举主任在“DQ”刘小丽的决定前,未有给予刘解释的机会。

法官指观乎本案情况,未有任何紧急情况令选举主任无法作出此举,因而认为,是次选举程序上存在不公。

刘在被“DQ”选区再参选

代表政府资深大律师莫树联在早前陈词时,虽曾同意一个曾被裁定非真诚拥护基本法,并不是永远将被禁止参加日后的立法会选举,但莫认为,也要看该名人士是否有作出“后悔”(repent)的表现。

莫当时指本案属例外情况,因刘小丽在宣誓事件中被褫夺议席,其涉及的选区,正是是次补选的选区,认为宣誓案的裁决有延续性,亦会影响她参与这次补选。

宣誓案仅指当日事件

周官表明不能接受莫的说法,并指2016年宣誓风波的司法覆核案中,刘虽被裁定非真诚拥护《基本法》,但认为该裁定仅限于刘在2016年10月12日当天的宣誓事件,不能以此视为裁定刘在一般情况下,也不能满足宪制要求。

莫的说法不合逻辑

周官续指,无论是人大就宣誓的释法,或梁颂恒和游蕙祯的宣誓风波司法覆核案中,都未能支持莫所提出的论点。周官又指,若刘不可参加该次九龙西的补选,但又可参加其他选区的补选,莫的说法便是不合逻辑。

但周官主要认为选举主任未有给予刘解释机会,令程序出现不公,故裁定刘胜讼,而陈凯欣被裁定非妥为当选。

案件编号:HCAL 24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