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丽补选DQ案|刘选举呈请胜诉 陈凯欣被裁定当选无效

撰文: 李慧娜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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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誓风波被递夺立法会议员资格的刘小丽,2018年欲再参加九龙西区补选,却被选举主任认定她非真诚拥护基本法,裁定她的提名无效。刘小丽不满选举主任未有给予她申辩的机会,提出选举呈请。政府却指刘在宣誓风波案失掉议席,会一直影响她以后的参选资格,更指刘须要主动证明她的政治立场已改变,才可重新获参选资格。高等法院今(21日)就刘的申请颁下判词,认为案中有程序有不公,裁定刘小丽胜诉,而该次补选中获胜的陈凯欣则属“非妥为当选”,案件的两答辩人,即选举主任及陈,均需向刘支付讼费。这裁决亦意味著陈将会有著如早前区诺轩及范国威的命运,或将失掉现有的立法会议席。

刘小丽到高院领取判词后,称觉得今次只属惨胜,亦称法官还她一个公道。(朱棨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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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称属惨胜但觉法官还她公道

呈请人为刘小丽,答辩人为选举主任郭伟勋及该次选举中获胜的立法会议员陈凯欣。

刘小丽在庭外形容,是次是“惨胜”,因选举主任仍可随意问几个问题,便主观地裁定其提名无效,对于政府早前指,法庭在宣誓风波的裁定会一直影响刘的参选资格,刘指是次审理覆核的法官,认为此说法不合逻辑,刘认为是还她公道。

官认为选举主任做法明显存在不公

法官在判辞指,选举主任决定取消刘提名时,明显是没有向刘作查询,而该选举主任在其解释,承认只凭过往的证据,认为已足已清析证明刘非直诚拥护《基本法》,并足以取消其提名。而在本次诉讼中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更指出,刘在过往的言行中,已显示其政治立场与《基本法》有抵触,认为即使选举主任让她解释,结果都是一样。

但法官认为公义本身的基本原则,就是要给予受影响一方有辩解的机会。在本案中,刘是否合乎宪制要求,须以事实作为基础。然而选举主任未有给刘解释,便认为即使解释亦不会影响最终结果,法官认为这明显存在不公。

官指政府律师说法不合逻辑

对于莫大状早前陈词提到,刘因为在宣誓风波案中被裁败诉,从而认为该案的决定会继续影响刘日后的参选,法官直言不能认同莫的说法,并指该宣誓案中,法官只是裁定刘当日宣誓时的行为不恰当,并未能当成是指指刘在一般情况下,也不能满足宪制要求,又指莫的说法,指刘在宣誓案败诉,将会影响她参与这次的补选会,认为其推断的结果并不合逻辑。

法官认为,单就选举主任未给刘解释机会,已令这次选举存在不公,故在是次选举中当选的陈凯欣,亦变成“非妥为当选”。

陈凯欣在该次九西补选中当选,因刘小丽的呈请获胜,陈现被裁定成“非妥为当选”,意味陈亦将会失去现有议席。(资料图片)

姚松炎同被DQ却能入闸

代表刘的律师聆讯时指,同样因宣誓事件被递夺议员资格的姚松炎,在立法会九龙西选区补选能成功“入闸”,姚在该次参选时,也获得选举主任查询,问他是否拥护《基本法》,不解为何同同在宣誓事件被“DQ”的刘小丽,却未获选举主任查询,并在没有机会申辩的情况下被取消参选资格,情况构成程序不公。

政府代表曾指早前裁决会一直影响

代表政府的律师却指,刘小丽在宣誓事件中被高等法院裁定她非真诚拥护《基本法》,继而丧失议员资格,同样亦不会合乎参选的资格。有关裁定会一直影响其参选资格,直至情况有变,如有关人士主动向选举主任提出证据,证明其立场已改变,或法庭考虑证据后可作出新的裁定。

呈请人则反驳,刘小丽在接补选前受《明报》访问,已表示不支持港独及拥护《基本法》,以巩固一国两制,但选举主任依然不信纳其说法。

案件编号:HCAL 24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