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越南籍女子打黑工判囚15个月 港人雇主聘7非法劳工囚逾3个月

撰文: 陈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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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今日(18日)公布,有两名越南籍女子在上环一间餐厅任杂工及洗碗,被控非法接受雇佣工作及使用虚假文书罪成,两人各被判监15个月。另外,一名港人雇主涉在荃湾一间餐厅雇用7名非法劳工,该批劳工早前已判入狱,该雇主被控四项雇用不可合法受雇人的控罪,他认罪并合共被判监禁两个月及六星期。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非法受雇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又重申雇用非法劳工属严重罪行,违法的雇主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

一名香港居民雇主及两名越南籍非法劳工于五月十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资料图片)

入境处人员于去年7月8日进行的“曙光行动”中,在荃湾一间餐厅内拘捕七名正在从事杂工工作的非法劳工。两名聘用该七名非法劳工的香港居民雇主亦被拘捕。入境处公布,其中一名香港居民雇主因并未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于5月1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四项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的控罪。他承认控罪,各项控罪被判监禁两个月,部分刑期分期执行,合共被判监禁两个月及六星期。

另外,处方人员亦于今年5月13日在上环一间餐厅内拘捕两名越南籍女子,年龄为35及48岁。被捕时,她们分别在从事杂工及洗碗工作。涉嫌聘用该两名非法劳工的雇主亦被捕,有关案件仍在调查中。

上述两名非法劳工于5月1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接受雇佣工作。她们承认控罪,各被判监禁15个月。同时,她们亦各被控一项使用虚假文书,各被判监禁15个月,所有刑期同期执行,合共被判监禁15个月。

雇主有必要查核将聘雇员的身份 确保可合法雇用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按《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又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任何人士聘用雇员前,须以可行步骤确定该雇员可合法受雇,亦必须查阅其身份证明文件。

入境处亦会同时审核被捕人士有无涉及贩运人口受害人,如属实将向受害者提供支援,处方呼吁贩运人口受害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