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志感染爱滋病毒 指男友人隐瞒病情兼未做安全措施 入禀索偿
男同志在交友平台认识了一名男子,双方初交往时已谈及性及爱滋病,男友人并无透露自身的情况,二人在没有保护措施下进行了性行为,并继续交往。男同志后来发现友人回避爱滋病问题,再追问下,对方才认是带菌者,但称其体内病毒已不足已感染他人,又游说男同志不要服用预防药物。男同志后来发现他亦感染了爱滋病毒,终与友人分手,他指友人隐瞒病情害他染病,因而入禀索偿。
指被告也曾感染前男友
原告姓全,被告则英文代号“S”。
入禀状指,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2月透过全球最大的同志交友平台“Grindr”认识,双方后来发展亲密关系,并有发生性行为,而在双方发生性关系前,被告已知自己是爱滋病带菌者,被告也感染了他的前男友。
性交前未向原告透露是带菌者
原告指,他认识被告前并并非爱滋病带菌者,他与被告在首次发生性关系前,亦有谈及性病及爱滋病毒等话题,被告也没有提及他有感染了该病毒,令原告误以为被告没有性病,非爱滋病的带菌者,故原告同意在没有保护措施下发生性行为。
二人在2014年4月2日首次在尖沙咀一酒店发生性行为,期间他们没有使用保护措施。在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双方也曾讨论有关性病的话题,被告仍没坦白相告,双方继续在没保护措施下发生性行为。
声称其病毒不具传染性
原告留意到被告谈及性健康的话题时态度回避,故曾于2014年9月4日质问他是否有感染任何性病或爱滋病毒,被告终承认被验出有爱滋病毒,但被告声称他体内的病毒已“不具传染性”,故原告不会受感染。
游说原告不要服预防药物
原告于2014年11月曾想过到纽约服用预防爱滋病毒的药物“P.R.E.P.”,但被告游说原告不要服用该药物,原告最终没有进行服药前所需的血液测试。
原告3年后被验出感染了爱滋病毒
至2017年5月17日原告在美国被验出带有爱滋病毒,双方因此事而分开,而原告在2014年至二人分开期间,没有与其他人在没保护措施下发生性行为,原告是因被告的疏忽而受感染,故入禀进行索偿。
案件编号:HCPI17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