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周庭不满警查阅手机 入禀求覆核 涉围警总案押后至7月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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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众志黄之锋、周庭及林朗彦被指去年6.21参与包围警总,被控煽惑、组织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共3罪。黄之锋与周庭不满裁判官4度发出手令容警方可查阅其手机内容及向Facebook查阅周庭专页的订阅者资料,认为做法违宪,今(16日)入禀司法覆核挑战裁判官发出手令的决定。而他们被指涉围警总的案件,则押后至7月6日再讯。

香港众志周庭(右)和黄之锋(左)被控在6月21日涉“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另黄之锋再被控“组织未经批准集结”。(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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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黄之锋及周庭,答辩人为观塘裁判法院、东区裁判法院裁判官及警务处处长。申请人要求法庭裁定所有警方透过手令获取的资料均属非法,并要求警方归还手机。

指警方4度向裁判法院申请手令

入禀状指,黄及周于去年8月30日就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罪被捕,两人的手机亦在同日被警方检取。警方分别于去年9月3日、10月2日、10月31日及11月6日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要求搜查湾仔总察总部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内所有电子内容,及搜查Facebook总部内有关周庭facebook专页,及一个呼吁声援包围警总帖文的订阅者资料、IP地址和登录纪录。

黄及周分别于本年2月5日及2月11日才得悉有关手令内容。

手令未有列明疑犯身份及犯罪地点

入禀状指,黄及周认为4个手令均没有列明干犯所涉罪行的疑犯身份、犯罪地点、时间,而由于手令没列明以上资料,两人无法得知手令中的所提及的“电子内容”如何与控罪相关。二人认为《警队条例》第50(7)条虽然赋予警方向裁判官申请手令,搜查与罪行相关的地点、资料等,但条例也包括限制警方的搜查权力,如限制搜查范围、只可搜查与控罪相关的资料,但手令却没列明可搜查的范围。

认为裁判官错误应用法例

二人又指,手令没有向警方施予搜查限制,警方可随时任意搜查申请人手机的内容,甚至可以持续监察申请人与他人的通讯来往。再者,他们在警方搜查后才得知电话曾被搜查,无法如搜屋般监察搜查过程。

黄及周认为,警方申请搜警总做法不妥,在最近被捕人士挑战警方是否可即时查阅手机的司法覆核案中,上诉庭指数码世界也可视作一个搜查的地方,裁判官只应就已列明所搜查的手机或电子装置发出手令,故二人认为裁判官错误地应用法例。

涉围警总案押后再讯

由于黄之锋及周庭入禀申请司法覆核,故包围警总案今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时,其代表律师向法庭申请押后案件,以等候司法覆核的结果,该案押后至7月6日再讯。

案件编号:HCAL659/2020、ESCC203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