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学童学校被拒聘用外籍英文教师 教育局决定被裁定歧视
专门收取中轻度智障学童的粉岭香海正觉莲社佛教普光学校,2011年申请聘用外籍英文老师,但遭教育局拒绝,一名学生家长代其当时读小四的儿子要求司法覆核教育局决定,高院今下判词,认为教育局决定有违反《残疾歧视条例》、和《基本法》25条、《人权法》22条之嫌,下令将决定发还教育局重新考虑。
申请人现已14岁,并已就读中三他由母亲王倩以监护人身份代表。申请人在2011年在该校就读小四,申请人指教育局违反《残疾歧视条例》,要求推翻教育局拒该校聘用外籍老师决定,王女士今天没有到庭,该校前校长何巧婵和立法会议员张超雄代表王到庭领取判词,他们当悉胜诉,不禁拍手欢呼。
校长何巧婵指教育局很多理念已过时
粉岭香海正觉莲社佛教普光学校前校长何巧婵回应指,案件已拖了五年,是一件旷日持久的事情。她又批评教育质素及政策应由教育局处理,但反而要学生及家长以法律途径控告政府,做法非并不合理。她希望法庭已颁下判辞,希望当局尽快落实裁决,让智障学校得到应有的英语学习资源。
何又提到向教育局争取资源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亦感谢法庭作出非常公正的裁决,并特别感谢家长王倩女士,并指王的儿子现已就读中二并已离校,何形容王“挺身而出,坚持咁耐,好值得敬佩”,并敦促教育局认真检视政策,直言局方有很多理念已过时。
张超雄指教育局在资助正常与特殊学校存在差异
立法会议员张超雄庭外表示,(案件显示)教育局非平等对待智障学生,判决影响深远,亦显示教育局在资助正常学校及特殊学校存在差异,而教育局更有可能违宪及违反残疾歧视条例。他希望当局在拨派资助,如图书馆及其他额外资助时,要达至人人平等,令智障学生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希望教育局检讨。
教育局回应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并会详细研究判词,以及征询律政司的意见,再决定适当的跟进。
智障学生也应有同等受教机会
关注特殊教育权益家长大联盟指,主流与特殊学校的学生均学习同一个英文课程,不同之处在于学生的学习程度及深度,即使是智障学生,亦应有同等机会受教于外籍英文老师,但教育局一直不为智障学校拨发外藉英语老师的资源,有违平等机会教育的原则,局限了智障学生的学习的机会。
特殊学校学生毋须考TSA非拒绝理由
高院法官区庆祥在判词指出,无证据显示教育局及局长在作决定时刻意歧视学生。但局方解释,外藉英语教师计划在主流学校及特殊教育有所不同,因为该计划与英语课程发展的强度及范围有关,主流学校学生须接受全港性系统评估(TSA),而课程发展议会正发展,则会推介适合特殊学生的英语课程。但法官不接纳这说法,并指教育局设立外藉英语教师计划,是为学校提供最好和最有效用英语课程。而全港性系统评估,只是评估学生能力,不代表主流教学校和特殊教育学生因而要接受不同待遇,所以裁定教育局决定属直接歧视,违反《残疾歧视条例》。
局方又指,因外藉英语教师短缺,为保现有全职外藉英语教师的教席,特殊学校未获派外藉教师,以节省成本。法官不认同说法,并指政府在2010至2011年教育开支达600亿元,特殊教育的英文课程资源每年只是200万元,不足整体教育开支的0.003%,认为节省成本的说法并不合理,故裁定决定违宪。
案件编号:HCAL9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