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佣声称怀孕期间被迫辞职 控女雇主性别歧视 索偿52.4万元
连续获雇主两次续约的印佣,发现怀有16周身孕后告知雇主,雇主即要求她签下终止合约通知书及离职信,女佣不肯,雇主便软硬兼施,一方面向女佣哭诉称怕被指解雇怀孕女佣会惹上麻烦,另一方又指女佣不签,便会要求女佣为她打工十年,且不准女佣带孩子回雇主家,女佣最后终屈服,签下离职信。女佣认为雇主涉性别歧视及违反雇佣合约,要求赔偿52.4万元。
原告Windri Utami,被告为黎婉雅(译音)。入禀状透露,任职女佣的原告自2010年为黎的家庭打工,月薪4010元,2013年底再获续约两年。惟去年3月,原告发现怀孕约16周,并告知被告,更表示仍可工作至生产后才考虑是否辞工。
女佣拒签承诺不告雇主文件
惟被告在5月20日告知原告已找来新女佣,在两天后又要求原告签下终止合约通知书及离职信,惟原告称已怀孕,不想辞职,被告指原告不签下文件会为她带来麻烦。四天后,被告给原告一份终止合约通知书,原告以为已遭解雇,最终在文件上签名,而被告亦表示已将有关文件送到入境处。惟被告突然表示原告工作超过五年,可获长期服务金,但她需签下收据及承诺不会告她,惟原告称愿意收钱,但拒签文件。
及至6月4日,被告突然在家中向原告哭诉,表示担心自己在原告怀孕期间解雇她会惹上麻烦,及再次要求原告签下离职信,并称可联络入境处以取消终止合约通知书。被告期后又问原告是否愿意继续为她打工,若原告同意,便须为她打工十年,及明言原告的婴儿不能带到她家中。被告又指原告的肚子愈来愈大,不适合工作,著她找她的男友。
女佣最终须在私家医院分絻
由于被告不让其婴儿留宿,原告最终签下离职信。原告最终于8月26日在私家医院诞下男婴,但因没有工作关系而未能享用本港医疗服务。
原告现指被告涉嫌违反雇佣条例,要求终止合约赔偿15万元、违反协议赔偿3.1万、私家医院住院费4.3万,及情感赔偿30万,合共52.4万元。
案件编号:DCEO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