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经翰不满屋宇署令他清拆潜建物 司法覆核署方决定被驳回

撰文: 邓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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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时称知道雄涛背后主事人为郑经翰。(D1000网页截图)

有郑大班之称的名嘴郑经翰,他与妻子公司名义持有于山顶种植道的豪宅,被指有僭建建筑物,遭颁清拆令。郑不满屋宇署决定提上诉不果,去年到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图推翻屋宇署命令,惟高院今午颁下判词,裁定郑败诉兼输讼费。

申请人郑经翰夫妇出任董事的公司Blendoran Limited,答辩人屋宇署。屋宇署于2012年向该屋业主颁布清拆令,郑要求法庭推翻有关命令兼发还重新考虑。

申请人提出,涉案屋宇于1950年兴建,追溯政府于1953年的档案,该屋宇可按已获批准的图则建筑,而再翻查该屋宇1968年兴建机房的图则,则显示当时已有该僭建物。按当年法例,微少修改的工程毋须入纸向政府申请,而由于1953年至1968年之间并无相关文件,可假设该建筑物已获批准。

官:不能因潜建物存在44年便假设合法

法官欧阳桂却指,司法覆核主要审视有关决定的程序公义和法律基础,而不是代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或屋宇署去裁定案情。法官指出,屋宇署并不是将举证责任推予申请人,原审时屋宇署听取过口头证供,亦考虑过1953年至1968年缺乏文件的事实,考虑过证供后,才裁定缺乏任何证供证明批准过有关建筑物。法官认为,案件审议时并无涉及任何程序不公,屋宇署有权在考虑证供后,作出结论。

法官指出,假如屋宇署真的批准过有关图则,但只是因为时间久远导致文件遗失,才可以作出有关呈请。但申请人的说法,只是缺乏文件,屋宇署又未有执法,因此应假设该建筑物获准。法官指,申请人不能因为该建筑物存在逾44年,就假设合法。

案件编号: HCAL2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