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受害人拒作创伤报告 庇护工场男导师非礼罪获减刑一年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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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岁已婚食品制作庇护工场男导师,去年初两度带工场内33 岁轻度弱智女生回家,脱去对方衣服后非礼其胸部及私处,甚至企图性侵犯她,最终男导师因不举而只能自行手淫了事。男导师早前于区院承认两项非礼罪名,被判囚3 年8 个月。男导师早前就刑期提上诉,上诉庭鉴于女事主事后拒绝给予创伤报告,难以评估她的精神状态,亦无证据显示她因事件感忧虑,接纳他减刑申请,改判他入狱2年8个月。
事发后上诉人已被庇护工场辞退。上诉庭在判词中指强调,性侵犯一名精神无能力者,无论受害人是否同意,均属违法行为,若涉及儿童、暴力、威吓,判刑会更重。庇护工场正正为精神病患者提供正常生活,令他们融入社会,庇护工场工友信任员工的照顾和关爱,双方存在友谊,无疑上诉人行径违反受害人和她的亲友信任,而且更严重是他有意和受害人性交。
受害人拒提创伤报告 难评估她的精神状况
不过受害人拒绝提交创伤报告,只根据两份精神科医生报告知道她有轻度智障,2000年入庇护工场工作,有一固定男友但无亲密性关系,2007年因感情问题而令情绪大受影响,有自残行为,须服用抗抑郁药,而受害人的亲人的供词在受害人第一次被侵犯下,没有作出投诉,甚至自行除裤等,事件后又继续和上诉人保持友好关系,性侵犯事件无威吓和暴力成份,难以评估她的精神状况,所以裁定原审法官以受害人受事件忧虑而作出3年8个月的判刑是过高,改判他入狱32个月。
二项非礼罪名指上诉人于2014年7月至9月在他家中抚摸受害人的胸部、阴部,之后尝试和她性交,却因不举而未成事。第二次非礼发生于2015年1月初,情况大致一样。女事主于2015年1月底投诉被上诉人性侵犯而揭发事件。
案件编号:CACC 43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