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过马路案 控方指被告自招嫌疑 无证据显示曾付律师费

撰文: 冯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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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委特委裁判官何丽明审理一宗行人不小心过马路案,历时91天,终裁定尼泊尔籍女被告罪名不成立。辩方要求取回讼费,双方律师今(23日)续就这申请陈辞,控方指女被告已就人身伤害索偿,亦无法证明她有支付律师费,质疑她自招嫌疑,反对辩方索取讼费。惟辩方回应被告非技术性脱罪,反而是控方在证据薄弱下坚持控告她,有权申索讼费。裁判官最后把案押后至明年3月23日,就控方申请讼费作陈辞。

被告原先由大律师梁耀祥代表,梁于今年初被撤换后,由其事务律师侯振辉顶上,今日亦由候负责在庭上发言。

控方陈辞时指,女被告已入禀提出人身伤害申索,又未有证据显示她有支付律师费,质疑她在事件上自招嫌疑,指她不可靠。他又指过往浪费法庭很多时间,反对辩方申索讼费。

辩方发言再与裁判官争辩

侯回应控方陈辞时,他先指何官不公平,又称控方指被告“incredible(不可置信)”。何官即反驳候称,控方是指被告“unreliable(不可靠)”,并停止他发言,叫他只可回应与案件有关的陈辞,又称如有问题,将来可循其他渠道追究。

两人其后贯彻针锋相对风格,双方不断打断对方说话,何官则说给予他一分钟回应或保持沉默,如不回应则代表没有陈辞。

候数次被打断发言下,终表示被告非自招嫌疑或技术性脱罪,反而是控方在证据薄弱下仍坚持提诉,认为控方有责任支付讼费。何官将案押至下午3时,侯询问是否2时半要到达法庭,何官没有理会及拂袖而去。

案件编号:ESS3988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