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恋少女疑被奸案 被告强调事主无反抗 哭称他也感难过后悔

撰文: 吕乐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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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失恋少女重回拍拖旧地怀缅过去时,疑遭一名刚相识的厨工在公园内强奸。厨工否认指控,今(16日)在高等法院自辩时称,当晚见到女事主喝醉,建议她可靠在其肩膊休息,二人便开始接吻,他强调在女事主没有反抗下,在公园与事主发生性行为。性交后他留下女事主一人便独自离开。他解释,因他从未与女友以外的女子性交,事后也感难过和后悔。他说到此亦哭了起来,无法继续,法庭亦暂时休庭待被告情绪平复。

被告郭灏杨在高等法院否认一项强奸罪。(朱棨新摄)

被告郭灏杨,24岁,被控于2016年8月15日,在屯门蝴蝶邨蝶舞楼附近的儿童游乐场强奸X。

叫事主靠近继而接吻

被告自辩时称,他案发当晚与女事主在公园喝完酒后,见事主把头靠在公园的游乐设施上,便建议事主可以靠在他的肩膀上,女事主亦应允。之后他转身吻向事主,并伸手抚摸她的胸,继而脱下女事主的一边外裤和内裤裤管。被告称当时女事主并无拒绝他,亦没有作出如推开他等行为。

被告称他也拉下自己的短裤,并开始与女事主性交,期间女事主除曾有呻吟外,未有任何动作或语言上的反抗,被告亦从未有摀住女事主的口;最终被告在女事主的腹部射精。

被告称事后觉害怕和后悔

完事后,被告曾两次问女事主要不要吃东西,称可帮她买宵夜,女事主称不用,最终他留下女事主一人便离开现场。被告解释,他从未与女友以外的女子发生性行为,完事后始感到害怕和后悔,觉对不起女友,但坚称没有在女事主不情愿下对她作任何事情,亦称如果女事主当时表示拒绝的话,他不会与女事主性交。

再见事主曾说对不起

被告称他翌日再次在案发地点公园见到事主,并有向她道歉。数天后,他再次行经过公园,见有两名男子正在观察他,又走近他;被告称他知该区常有不良分子流连,当时感到危险,故快步折返住所。他回到家后,从窗口望到女事主与该两名男子交谈,明白应该与案发当晚事情有关,认为“一定要面对”,故主动走到楼下,发现早有大量警员到场,并把他拘捕。

被告事后亦有与女友道歉

被告警戒下曾说不知道女事主是否同意与他性交,又称“我知道错”。被告解释,他当时的意思是指女事主并无反抗,亦从未同意或反对与他的行为,又指他明白不应与初次见面的女事主发生性行为,亦有向女友道歉,说到此他便哭了出来。

审讯下午续。

案件编号 HKCC 6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