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新港城保安涉阻差办公 警方:任何私人场所有拘捕权
马鞍山新港城中心5名保安及职员因周一(7日)晚阻挡玻璃门外的防暴警内进,日前被指涉嫌阻差办公,而遭警方拘捕。事件引起公众共强烈反弹,认为警方无权进入私人地方搜捕。
警方今晚(10日)发稿解释,根据香港法例,当警察有合理怀疑,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场所,包括屋苑、商场、港铁等,有人可能干犯刑事罪行,警方都有权力进入相关地点以作出拘捕。
然而,过往曾有案例显示,法庭认为若警方不知道犯案人士是谁,只是想进入私人地方作调查,则不可使用《警队条例》第50(3)条所赋予进入私人地方的权力。
就报章报道警方拘捕保安人员所引起关注,警方回应指,根据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10条、第50条(3)及(4),当警察有合理怀疑,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场所,包括屋苑、商场、港铁等,有人可能干犯刑事罪行,警方都有权力进入相关地点以作出拘捕。
警方称,一直了解保安和物业管理业界对于警方进入处所权力的关注,因此自8月起,防止罪案科人员透过接触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协会和保安公司的协会,详细解说有关条文和权力,包括清楚阐述如遇到有人刻意阻挠警方执行职务,可能会干犯以下条例: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b)条 — “任何人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即属犯可循简易程序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两年;或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63条 — “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协助该执行职责的人员时拒绝协助,或意图妨碍或拖延达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虚假资料,以蓄意误导或企图误导警务人员,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警队条例》第50(3)条表示,容许警方在“有理由相信”“须予逮捕的人”已进入或身处于私人地方的情况下要求进入。然而,民主党成员、大律师吴思诺曾于本年8月发文,她引用“R v Chan Oi Lin [1985] HKC 138”一案中,法庭指若警方不知道犯案人士是谁,只是想进入私人地方作调查,则不可使用此条款下的权力;而“有理由相信”,则必须有客观的合理理由支持。
吴思诺又指,作为私人地方的管有人,可向警方提出上述法律观点,要求警方说出合理理由,例如可询问警方有关其想逮捕人士的身份、容貌,为何认为该人士处于你的处所内,及怀疑其所犯的罪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