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条例】发展局持开放态度 须确立“公共用途”才可收地
撰文: 梁德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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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盛传政府或会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发展商持有农地建公营房屋。发展局回复查询时指,任何可增加土地供应以达致长远房屋策略下房屋供应目标的建议,政府都会抱持开放态度并认真检视。
而政府需要征用有关土地作须先确立土地有“公共用途”。政府重申会继续积极推动和研究不同可增加或加快土地供应的措施,并欢迎不同人士及团体就土地供应提出意见。
发展局发言人重申,在多管齐下的土地供应策略下,任何可增加土地供应以达致长远房屋策略下房屋供应目标的建议,政府都会抱持开放态度并认真检视。
发言人强调,根据《收回土地条例》,政府引用该条例收回私人土地,必须是因应政府需要征用有关土地,要先确立“公共用途”。换言之,引用《收回土地条例》需要在确立适用于有关土地的“公共用途”之后,方可引用该条例收回私人土地。
政府过去有为建公营房屋收私人土地
发言人指,一直有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私人土地进行发展,例如过去政府有就不同的公营房屋计划收回私人土地,如沙田第16及58D区项目,而未来数年几项大型土地发展项目的范围内,包括横洲发展第一期、古洞北/粉岭北新发展区及洪水桥新发展区,估计亦会收回约500公顷的私人土地,政府亦会继续为发展公营房屋做规划工作并收回所需的私人土地。
此外,当局正就“土地共享先导计划”的执行框架拟订具体的准则及其他执行细节,稍后会公布拟议安排并听取相关持份者意见,并适时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以公开接受申请。政府称,会继续积极推动和研究不同可增加或加快土地供应的措施,并欢迎不同人士及团体就土地供应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