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警正审视爆眼少女医疗报告 会凑合证据、需证人口供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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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活动未有平息,早前于8月11日尖沙嘴警署外,一名女子疑被布袋弹击中右眼,事件引起极大争议。
警方早前取得法庭手令向医管局索取女伤者的医疗纪录,有消息指,女事主及后向医管局与警方发律师信反对转交资料。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高级警司李桂华今日(9日)在警方记者会上称“我们收到类似信件。”由于医管局已向警方提交相关医疗报告,现正审视内容,并会与之前收集到的证据凑合,但按法庭手令索取的资料,只能用于侦查罪案,故未能公开有关内容,他强调仍需要事主的口供。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高级警司李桂华。(郑子峰摄)

确认医管局最终交出医疗报告

就8.11少女“爆眼”事件,警方向法庭宣誓,根据《警队条例》第50 章(7)取得法庭搜令,向医管局索取有关医疗纪录。李桂华被问到何时申请手令及获批理由,他指警方与法官的交谈内容不能透露,但指出当日在尖沙咀警署附近发生的罪行包括有纵火,当日拘捕30多人,部分被暂控暴动,当日有人受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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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事主口供重要

被问到警方是否已看到有关医疗报告、警方有无收到事主的律师信等,李桂华只表示:“我们收到类似信件。”李桂华表示,按法庭手令索取的资料,只能用于侦查罪案,故未能公开有关内容。他仅透露,会与之前收集到的证据“做一个凑合”,但指出最重要部分是证人口供,包括她当时身处位置、当时行为、她与其他暴力示威者的相对距离等,再对比独立证人的口供、现场闭路电视片段,“就可以大致都会比较清楚当日发生什么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