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消息:爆眼少女发律师信 反对医管局向警交资料
政府修订《逃犯条例》引发连场示威,期间多人受伤,尤其于8月11晚尖沙咀警署外“爆眼”受伤的女子,引起公众极大关注。警方透露已向法庭取得索取事主医疗报告的法庭手令,并于上星期交手令予医管局处理。
据了解,该受伤女子已向医管局发律师信,反对医管局将医疗报告交予警方。
但有大律师指,按一般法律程序,由于律师信无法推翻法庭手令,若要撤销或暂缓手令,该名女伤者需透过司法覆核或向法庭申请覆检手令内容,才能尝试制止警返索取医疗报告。
在尖沙咀警署外“爆眼”受伤少女,一直被指是遭警方发射布袋弹而受伤,其现场遗下的眼罩亦可见到有一发布袋弹。她目前已经出院,惟警方曾表示未有证据显示少女受伤由警方造成,又邀请其联络警方并录口供,承诺录口供前不作拘捕。
警方:上周已将手令转交医管局
消息人士透露,该名女伤者已向医管局发律师信,反对医管局向警方提供其医疗报告。
警察公共关系科发言人则指称, 由于未能与女事主联络,警方根据《警队条例》第50(7)条,向裁判官作出宣誓后取得法庭手令,并于上星期将法庭手令转交医管局处理。 警方仍期望女事主联络调查人员及提供受伤经过资料。警方未有正面回复手令发出的日期,以及是否已透过该手令取得事主的部份或全部医疗纪录。
医管局发言人回复查询时指,公立医院有既定程序处理有关索取医疗纪录的申请。有关警方与个别病人的跟进事宜,由于未得到病人同意,局方不宜评论。
大律师:要“暂缓”手令需向法庭申请
不过,法庭手令是否能透过律师信“暂缓”?有熟悉相关程序的大律师表示,由于律师信并不能取代法庭发出的手令,若被委托的律师认为相关手令对事主不公,可依程序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撤销该手令,或向法庭申请再检视手令内容。
该名大律师又称,手令一般有时限,被要求交出资料的机构需于指定时限内办事,但若果有人申请检视手令,即使资料已转交予第三方,收到资料的机构需要将资料密封好,待法庭有结果再处理该些资料。
不过,警方及医管局都未有透露法庭手令要求交出资料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