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翁疑遭私刑 涉事警被控“伤人39”  事主儿子:警图淡化事件

撰文: 李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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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林卓廷今日(20日)公开一段北区医院的闭路电视片段,揭发有警员涉嫌在医院内动用私刑虐待一名涉醉酒闹事的老翁。
在早上事件曝光后,警方于下午将两名涉事警员拘捕。但被问到当时为何未有处理有关案件,警察公共关系科总警司谢振中称,由报案至8月初分别4次尝试接触投诉人及其父但不果,指投诉人只留下电话及电邮,但就承认期间无向涉事警员录取口供,今日是首次看到林卓廷公开的录像。
林卓廷批评,当日投诉时已交待现场有闭路电视,但警员当时未有记录好投诉内容,认为警方态度敷衍。又认为警方只控告涉事两名警员罪名较轻的“袭击致身体伤害罪”,而非可囚终身的酷刑罪,做法是严重淡化事件。

民主党2019年8月20日开记者会,公开一名六旬老翁在医院内被警员动用私刑的片段。(张浩维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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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在警方于记招上回应事件后,随即向传媒交待事主家人的最新回应。他提到,事主儿子向他转述称,听到警方回应后感到非常愤怒。他指事主在事发后曾到投诉课投诉,但就认为警员的当时未有记录好投诉内容,因为当时事主曾向警方提到病房内有闭路电视,投诉是期望警方尽快到医院搜证跟进,但今日却表示不知道原来有闭路电视,认为事件反映警方态度敷衍,无意认真处理。

他又认为,警方只控告两名涉事警“袭击致身体伤害罪”,即俗称的“伤人39”,做法是严重淡化事件。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9条,任何人因袭击他人致造成身体伤害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3年。

惟林卓廷认为,是次动用私刑时间长、手段残忍,令事主生理、心理严重受创,甚至令事主打算自杀,程度已完全符合“酷刑罪”内容,不理解警方为何不用可囚终身的“酷刑罪”拘捕涉事警员。若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17条 ,即“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俗称“伤人17”)的刑事罪行作起诉,最高亦可判处终身监禁。他又提出现场还有其他警务人员,质疑他们是否知悉事件,认为若真的有袖手旁观,警方应以“公职人员失当”罪拘捕其他警员。

现时两名警员已被停职,林卓廷希望有关做法亦包括停薪。他又要求警察的工会、协会都不应财政支援两位涉事的停职警员,直言两人为警察中的“败类”。他提到,如果协会向两人提供财政支援,会让社会接收到一个坏讯息,就是协会支持恶行。